国家电网能源法征文专刊|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5-10-31 16:15:38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

202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能源治理现代化迈入新阶段。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填补了我国能源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空白,为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和方向指引。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集中阐述了我国能源工作的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制度体系,对加强能源行业法治建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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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多个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中心,基本完成各省区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中长期市场渐趋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逐步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作为能源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各种问题和挑战也在不断显现。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电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也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形成了障碍。因此,深入研究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的问题,探索完善能源法治建设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电力市场化交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电力市场化改革作为能源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多重挑战。从电网企业的实践视角来看,当前电力市场化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场机制设计、主体参与动力以及监管体系三个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运行效率,也制约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要想构建解决方案,就应当深入分析产生的问题以及对应的原因。

(一)偏差考核规则设计不合理

偏差考核规则是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引导电力市场主体行为的关键制度安排,但当前各地规则存在标准不统一、计算方式不合理、灵活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考核的有效性。

首先,偏差分段考核方法存在“悬崖效应”,即小幅超过考核值会引发考核费用的跳跃式增加。这种非线性的考核设计导致市场主体在考核标准附近面临巨大的边际成本变化。并且现阶段的偏差考核相关规定不完善,且各地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仅从文件规定对偏差考核的计算方式容易产生误解。

其次,正负偏差不对称考核问题也较为突出。现行规则通常对正偏差(实际用电超过合同)和负偏差(实际用电不足合同)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考核标准,但两者对电力系统造成的实际成本并不对称。华北电力大学研究团队分析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负偏差导致的系统平衡成本约为正偏差的60%至70%,但考核标准却未体现这种差异。这种不对称考核实质上造成了部分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也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考核费用使用不透明削弱了制度的公信力。偏差考核收取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平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2年调研报告指出[1],约60%的市场主体表示不清楚偏差考核费用的具体用途,部分企业质疑这些资金是否真正用于系统平衡,还是变相成为电网企业或交易中心的收入来源。这种透明度不足影响了市场主体对考核制度的认同和接受度。

(二)市场主体参与动力不足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参与广度和深度。然而,当前我国电力市场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用户的参与意愿不强。这一现象是由经济利益和政策因素两方面导致的。

从经济角度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失衡是导致中小用户不愿参与的核心障碍。电力交易复杂性与专业门槛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较高的参与成本。电力商品独特的技术特性,电力交易涉及电量、电容等多个产品类型,电力批发市场涉及的年、月、季度的多周期交易模式以及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的多种类交易模式,都决定了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此外,中小微企业若要直接参与,需投入人力学习交易规则、监测用电数据,甚至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这些成本往往超过其可能获得的电价优惠。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总交易师余乐指出,“由于中小微企业用电量小,用电特性差异较大,直接与发电企业协商议价的话语权较低,难以获得较为满意的价格[2],这进一步导致收益预期弱化,让中小企业直接形成亏损的负面预期。”

从政策层面考虑,政策支持的“缺位”也加剧了中小用户的参与动力不足。一方面,针对中小用户的政策扶持不足,缺乏降低参与门槛的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流程简化、交易补贴等;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的政策稳定性不足,交易规则频繁调整,导致企业因为担心政策风险而持续选择观望。

信任缺失也制约市场主体参与。云南的调查发现,电力用户已经习惯于照单付费的电力购销模式,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经由售电公司购电后,电力用户往往担心售电公司在售电协议里规定不合理条款、用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签订协议后却不能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电价等信任问题。[3]

(三)监管体系与法律保障不足

电力市场化改革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和法律框架仍存在一些不适应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方面,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不足制约了市场有效运行。充分、及时、对称的信息披露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在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效、平台等方面尚无统一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本身涉及多个环节,相关信息分散在不同的平台上,对于市场交易的参与主体而言,既不知道应当掌握何种信息,也不知道相关信息要在什么平台查询,在实践中甚至存在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但是对相关政策完全不了解的情况,导致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矛盾,最终直接制约了电力市场的有效运行。

争议解决与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增加了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电力市场交易专业性、技术性强,纠纷类型多样,需要建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争议解决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缺乏专门的仲裁机构和快速处理程序。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用户在权益受损时,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参与市场的信心。

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法治思维,将合规管理融入市场运营全过程

法治是企业长青的基石,合规经营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能源法的实施将能源领域各项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电网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

构建覆盖电力市场化交易全流程的合规体系是电力市场化交易健康运营的基础。电力市场化交易涉及主体准入、合同签订、组织交易、结算考核等多个环节,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模式,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合规风险。因此,加强各环节监管成为电力市场化交易体制完善的重中之重。可以针对电力交易特点,梳理电力交易全流程可能涉及的合规风险点,从而建立覆盖交易全流程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机制,确保市场运营依法合规。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电力交易合同的管理,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专业、高效、多元化的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电力调解委员会,并可联合法院,将简单的、类型化的电力交易纠纷仿照物业费等进行快速处理,依法合规解决电力交易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主体权益。还应当注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合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积极参与电力市场规则制定与评估完善是从源头防范合规风险的重要举措。电力市场规则是市场运行的“宪法”,其科学性和合规性直接影响市场效果。电网企业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能源领域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及时发出声音,在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场规则积极参与和配合,确保规则设计与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特性以及电力行业实践情况相衔接;同时推动建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修正规则缺陷,推动市场规则持续优化。

逐步优化偏差考核机制是未来趋势。可以开展全国或者当地用户用电特性调研,按照用电量规模(大用户/中小用户)、行业类型分类分析偏差顾虑,结合前述结果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对中小用户放宽偏差容忍度。此外,要逐步做到考核机制和考核标准精细化,将“恶意偏差”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导致的偏差区分开来,引入分级惩罚制度。比如,对于那些故意少报用电量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而对于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偏差,明确豁免条款。可以选取电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展试点,并持续跟踪偏差数据与市场反馈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规范市场信息披露,是履行法定义务的核心。作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电网企业,能源法强化了对“自然垄断”的监管,电网企业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电网负荷、输电能力、历史交易价格等,并建立统一的电网相关信息披露平台,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整合各省级交易中心的数据,实现“一站式”查询,依法在统一平台上公开电网运行、市场交易等关键信息,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帮助市场主体更好理解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此外,联合能源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定期核查披露内容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对违规行为通报并进行处罚。

(二)深化数字赋能,提升电力市场运营的智能化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灵活运用科学技术是提升电力市场运营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能源法中也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4]。

数字赋能的基础就是建设智能高效、操作简易的电力交易平台。现代电力市场交易频率高、复杂度大,传统操作模式已难以满足要求。云南借鉴“电子商务”模式上线了“来淘电”平台,探索“电子商务+电力零售”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新模式。在该平台上,企业如果要在网上“淘电”,只需要在该平台选好售电公司,然后输入需要购买的电量,再进行在线付款,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全流程在线完成购电。此外,相较于传统电力交易平台,“来淘电”的套餐更加丰富,平台上汇聚了电力市场多维度信息,售电公司明码标价,便于电力用户快速了解市场行情并作出选择。[5]

云南“来淘电”平台的成功实践表明,通过搭建零售市场化交易平台,前台实现平台化、商城化模式运作,后台整合电网、电厂、售电公司等整个电力系统的资源,可以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入市交易“硬门槛”,同时解决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获客难的问题。各地电网企业可借鉴这一经验,升级改造现有交易系统,引入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开发具备智能推荐(根据用户用电历史推荐套餐)、自动生产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等功能的交易系统。注意以季度为单位收集用户反馈,根据用户反馈不断迭代优化系统,并完善系统使用的引导功能,包括简化注册流程、增加视频指导等。同时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保障交易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同时保证用户操作的简便性和安全性。

(三)加强协同联动,构建多方参与的市场生态体系

电力市场化改革、构建完善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监管机构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打造。

政企协同是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制度完善的关键。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市场化交易制度的完善涉及多方主体和多个环节,需要政府与企业紧密配合方能完成。电网企业可建立健全与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月度沟通会议制度及时反馈市场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如规则漏洞、用户诉求等),为政策完善提供专业建议;联合政府开展政策培训,每年面向当地政府部门举办电力市场化政策解读会;攻坚“电力市场风险预警平台”,共享交易数据与违规线索,形成监管合力。

通过培育第三方服务市场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效率。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包括交易咨询、风险管理、信用评价等配套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全面、完善地了解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打破电力市场化交易疑虑。云南“来淘电”平台在设立之初,就联合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了数据交换机制,将所有入驻平台的售电公司纳入诚信管理范畴,致力于将交易平台打造成权威、可靠、安全的平台。除信用管理外,还可以鼓励市场针对电力市场化交易培育多种第三方服务产业,如鼓励发展专业交易代理机构、市场风险顾问等,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用户提供专业服务,帮助中小用户了解电力市场交易模式,打破中小用户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认知壁垒和疑虑。同时可以推动建立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服务标准和行业行为规范,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还可以设立“中小用户服务补贴基金”,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交易指导的机构给予相应补贴。

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累经验,能源法强调“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及“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可加强与国际同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电网企业、交易中心人员赴电力市场化交易成熟的国家开展实地培训,学习借鉴别国的先进市场设计理念和运营经验;同时总结提炼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特色做法,为全球能源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结语

推动能源法治建设,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对于实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电力市场化交易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需要通过强化法治思维、深化数字赋能、加强协同联动等系统性措施加以解决。未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和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电力市场化改革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持续深化研究,不断完善适应新能源高比例接入的市场机制,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绿色中国贡献“电网力量”和“电网智慧”,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关注释

[1]参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2]参见王长山、庞明广:《云南“来淘电”探索售电侧改革模式》,《经济参考报》,2022年1月11期

[3]同 [2]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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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皓、廖海涛:《市场经济下电力规划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智富时代》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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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高,林健,马雨彤:《电价改革形势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综合智慧能源》2024年第46期

●马建勋,方智淳,林少娃等:《电力市场化改革下浙江中小企业现状及建议》,《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4年第12期

审核|王茜 王婧 渠洋 

校对|白馗 张雪慧 张波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