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见习记者 姚瑶
▲宋逗/摄
随着“车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相关产品在进一步满足用户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新形态的知识产权纠纷。2024年12月,在一年一度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入选2024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该案件是国内首例车载系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首次厘清了车载系统这一新兴视听媒体载体的信网权侵权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划分需多角度分析
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腾某公司主张,三被告(爱某公司、小某公司、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汽车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中,提供了原告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的电视剧作品《我只喜欢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中,爱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某公司系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提供方,某品牌汽车车载端用户登录专有账号,才能使用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和应用的相关服务。智某公司与爱某公司合作,负责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上线、展示、推广。同时,智某公司提供了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
被告爱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由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小某公司辩称,其系某汽车的生产制造商,与案件无关;被告智某公司辩称,其仅向某汽车车主提供车载移动互联网和某视频观看应用的下载服务,无法控制其中的作品提供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爱某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与爱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菲向《法人》记者分析,根据公开报道,该案由系统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共同承担责任,但双方责任划分认定较难。“我认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责任划分要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判断。本案中,汽车提供商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所以不承担责任,而另外两方共同侵权,按照责任的划分,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方主张要求其全部担责。”
“爱某公司和智某公司承担的责任在法律后果上是连带责任,难以简单地说哪一方应承担更多责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为的直接性和主导性看,爱某公司直接实施了将侵权视频置于服务器向用户提供的行为,是侵权的源头。从这个角度讲,其在侵权行为中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智某公司虽然没有直接提供侵权视频,但通过与爱某公司的合作,在推广、收益等方面助力了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扩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对此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则认为,爱某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就责任性质来看,作为视频内容的直接运营和提供方,其本应担负起对所提供视频内容版权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核实义务。此义务是基于其在内容传播链条的首要地位所产生,因其直接掌控着视频能否出现在车载端服务器并面向用户展示这一关键环节。爱某公司显然未能履行好这一重要义务,致使侵权视频得以传播,因此爱某公司在整个侵权事件中处于主导性的过错地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就车机系统承载的软件以及软件包含的内容,小某公司并不负有法定识别义务。根据公开信息来看,小某公司既未参与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或其他可归责的情形。因此,不应将责任扩大到小某公司身上。”金作鹏表示。
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谁担责
近日,记者走访北京市多家汽车品牌销售门店发现,多个汽车品牌的车载端应用均为固定应用,车主无法自由下载其他网络视频应用。北京某品牌汽车门店负责人刘亚明告诉记者,通常汽车企业会与网络视频平台进行合作,签订一个较为长期的合作合同,要求在汽车“娱乐屏”安装合作的视频应用,其中视频内容由网络视频平台提供,用户只需登录个人账号,即可以观看相应网络服务器的视频。“车企一般不会提供视频会员或者登录账号,视频内容也不受汽车企业控制。”
该案中,爱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然而,爱某公司忽视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即已构成侵权。爱某公司不管视频是否由用户上传,其将侵权视频置于网络服务器向用户提供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以用户上传为由推脱责任。” 栾燕表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爱某公司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合理审查和管理,不能仅以用户上传为借口,而对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如果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金作鹏认为,爱某公司忽视了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作为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运营者,爱某公司负有对平台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如设置必要的审核机制、建立侵权投诉处理流程等,以防止侵权作品在其平台传播。如果爱某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侵权视频在其平台大量存在并被传播,就不能以‘用户上传’为由逃避侵权责任。”
“网络环境下,即使爱某公司没有直接实施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但如果其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视频构成侵权,却仍然为其提供传播平台和服务,帮助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扩大,就构成间接侵权,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金作鹏分析,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爱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网络服务器向用户提供,表明其对侵权视频的传播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应严守法律边界
近年来,网络视频平台经常出现因用户上传视频而侵权的现象。
栾燕认为,网络视频平台在运营和管理中应该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例如,利用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初步筛查,识别可能存在侵权的内容。同时,配备专业的审核人员,对重点内容、高风险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在用户协议中也要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上传侵权内容,明确用户对上传内容应承担的版权责任。同时,要向用户充分说明平台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措施。”
此外,网络视频平台还应积极与版权所有者沟通,通过合法授权获取使用作品的权利,避免侵权风险。栾燕表示,当收到版权方的侵权通知后,应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并对相关用户进行相应处理。
王菲则建议网络视频平台施行分级分类管理。她表示:“不同的信息内容侵害的利益群体不同,平台义务也不同,在考虑效率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平台应当进行分级分类治理,重视用户生态教育,建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共识环境。”
“车联网是新兴技术领域,对于车机系统提供方、作品提供方等著作权侵权的责任界定,在以往法律实践没有明确先例,需要法官根据新技术的特点和各方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栾燕认为,涉及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一定难度,如侵权视频的上传主体、传播范围、平台的实际控制能力等证据认定需要严谨审查和判断。
实际上,明确在车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行为界限,有助于引导汽车车载系统和车联网产业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为产业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减少因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创新和投资,推动汽车车载系统和车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金作鹏提示,当企业(权利人)发现自身相关权利被侵犯时,应先迅速固定证据,固定被侵犯的过程、使用范围、地域、时长、播放量、下载的频次、对方的收放情况等,然后向侵权方及时告知,主张权利,说明诉求。若协商不成,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相关措施。
车联网行业的发展进程中,还可能会涉及到版权、发表权、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侵犯等问题。“车企作为生产制造者,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技术供应商的选择,密切关注技术来源归属,防止因采购来源不当的技术引发侵犯商业秘密风险。另一方面,在横向招聘与对外合作过程中,车企需从保密协议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制定到技术来源采购许可等各个环节精心设计条款。”金作鹏说,无论是车企还是车主,均需严守法律边界。
编审|渠 洋
责编|王 茜
校对|张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