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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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文生图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去年以来,多地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是AI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标准。但相比于判决结果,法院对于AI创作是否构成作品的判定标准和不构成作品的关键认证点更加受到关注。《法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著作权归属判定与AI使用者的创作过程密切相关,创作证据不足、智力投入及独创性欠缺都可能导致不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另有“提示词复用”和创作过程原始记录的“人类干预痕迹”等证据支撑,也是司法判定的重要依据。
作品成立与否在于“独创性”
2023年2月,原告李某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绘制了一张图片,并为图片取名“春风送来了温柔”,同时加上“AI绘画”等标签,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网友刘某刷到这张图片后,感觉和自己的文章风格契合,便在另一网络平台上作为发布文章的配图使用,还抹去了保存图片时平台添加的署名水印。李某某发现后,认为这一行为系“盗图”侵权,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李某某作为图片的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刘某未经许可将其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李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此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全国首案”),首次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
“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上述案件承办法官朱阁指出,人类主体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有符合作品的要件,才能成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其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独创性的判断是界定这些内容是否独立完成,同时是否具有创作性。”朱阁说。
“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普遍遵循的判断路径是:在AI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协议明确放弃对生成图片主张权利的前提下,重点考察人类是否在生成过程中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智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律师李悦对记者强调,著作权的归属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使用者是否能在操作AI工具的过程中展现出足以被法律认可的个性化表达。
关于“智力成果”要件,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慧娟在分析此案时指出,首先,作品应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原告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的输入等手段对将要生成的图片指明了具体要求与大致方向,并对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其次,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在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又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一定的个性化表达。”董慧娟特别强调,鉴于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太高的现实状况,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今年3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常熟案”),同样对原告林某创作的AI生成图片,给予了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认定。涉案AI图片被认定为“作品”的关键仍然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简单提示词+AI图”不构成作品
不过,正如朱阁法官所言,“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最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另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蝴蝶椅案”)作出的终审裁定,则是首次认定原告的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
据媒体报道,2023年8月,设计师丰某某(原告)借助一款AI文生图软件,在某社交平台公开发表“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由于设计独特,瞬间吸引大量关注。随后,朱某某(被告)通过平台私信丰某某,提出其父经营的公司可将该设计量产上市,提出合作请求,但被丰某某婉拒。
2024年1月,朱某某在同一社交平台推广自家“蝴蝶椅”产品。丰某某发现,朱某某销售的产品、网络宣传图及包装图,与自己的“艺术椅”系列作品高度相似。于是将朱某某及相关公司诉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因创作证据不足、智力投入及独创性欠缺,法院判定丰某某主张保护的AI文生图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宣传图等与丰某某作品在具体表达层面差异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丰某某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认定其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
回顾此案,双方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争议。庭审期间,尽管丰某某称其制作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为“从素材库中查找贴纸素材,拼贴到椅子腿上,作为垫图再次投入AI”。但他无法说明影响AI生成的关键“垫图”从何而来,也不能证明“垫图”确实能起到生成涉案图片的效果。
记者注意到,不少AI应用都有的“垫图”,通常指在AI生成内容(如图像、视频等)时,用户上传参考图以引导生成结果的行为。这一技术虽提升了创作效率,但也伴随输入素材合法性和输出内容侵权可能性等法律风险。
“本案中,因丰某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难以证明其在创作中投入足够智力劳动,也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董慧娟对记者表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具备至少是最低程度的独创性,须体现人类智慧,即创作者需通过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AI直接生成的初始图片进行调整、选择、润色、加工或修改,在图片布局、色彩、构图等表达要素上,展现其个性化选择与实质性贡献。否则,难以论证将著作权赋予给人类创作者的正当性或依据。
上述两案都属于该领域的典型案例。董慧娟表示,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从司法裁判角度,确认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作品属性。同时,该案也是法院对于AI绘画软件使用者对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可。而“蝴蝶椅案”则明确了“提示词复用”与侵权认定的界限,厘清了仅靠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内容、但人类创作者无法证明其独创性和其中有人类智力投入的,不构成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提示词复用”的判定依据
实际上,通过“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来判定是否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是多地法院比较一致认可的标准。而该类案件中涉及的“提示词复用”引发的侵权争议,依然是法律边界的界定难题。
“设计提示词是法院综合考量因素之一,最终还要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定义来认定是否构成作品。”朱阁法官对记者表示。
实践证明,简单指令如“画一只猫”或“生成海边日落图像”,仅表达了一种思想或创意意图,指令结果主要由AI算法控制,难以构成“人”的独创性表达,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如果用户在提示词中融入了具体的视觉、叙事或结构要素,就意味着用户不仅提出了创意方向,还选择了具体表达形式,其提示词已进入个性化表达。如果作品生成后,用户还继续调整提示词(如修改风格、调节参数),或者对生成内容进行人工剪辑、合成、润色等后期处理,由此生成的内容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还原创作过程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丰某某当庭复现创作过程时发现,即便使用与原作品发布时相同的提示词,受AI生成内容随机性影响,最终生成图片与原作仍存在显著差异,难以完全复刻。
李悦表示,“AI文生图”全国首案中,原告使用的是Stable Diffusion模型。该模型具备较高可控性,不仅允许用户设置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还可通过ControlNet等插件精确控制图像生成结果。该案中,原告提交了包括提示词修改记录、图像生成参数、迭代图片等在内的完整创作流程,法院据此认定其在创作过程中展现了个性判断和审美取舍,最终确认其作品属性并予以著作权保护。反观常熟案,尽管创作者主张生成图像为其作品,但其所使用的Midjourney软件在生成图片的机制上相对封闭,用户干预空间有限,更多依赖系统对提示词的理解。使用“抽盲盒”式的重复尝试,法院认为,该类方式难以体现使用者的主观表达与实质性创作贡献,故未赋予著作权保护。
综上,“蝴蝶椅案”中,法院不认为该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依据也在于原告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了相应提示词,并设置了参数,但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法院认为,其在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佐证的情形下,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进行的智力投入。而对于“人类智力投入”,其判定依据关键在于作者是否对作品元素进行了足够的控制,如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等。
“一般而言,较为简单、常见或通用的提示词,难以构成作品。加上不能证明创作者对作品的关键表达要素(这些要素往往需要根据作品的具体类型而定)进行了足够的控制,因此不能被认为是人类的作品。”董慧娟表示,一般而言,简单的提示词难以构成作品,更多地体现了“思想”的成分,因此对他人提示词的参考或直接使用行为,不易构成侵犯著作权。
上述案件给广大AI创作者敲响了警钟:若想作品受法律保护,必须在创作全程留下详尽、可追溯的人类干预痕迹,建立完善创作日志体系。李悦提示,AI图像生成是否构成受保护作品,核心仍在于是否存在“人类可识别、可证明的创作行为”。创作者若希望主张权利,必须通过留存创作日志、记录生成流程、优化指令等,构建一条清晰可证的“人类干预链条”。
责编|白 馗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