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网店新规能否解决“找人难”
2025-05-29 14:26:09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白馗 姚瑶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见习记者 姚瑶

6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开设的网店有了新规。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据了解,在管理规范出台前,针对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但存在一定局限性。本次发布的管理规范为行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和透明的管理体系,以提升网络交易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入驻、运营、退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切入点,建立对自然人网店“从生到灭”的全流程、全链条管理行业标准。

统一构建标准体系

王菲菲(化名)曾在淘宝、闲鱼、拼多多等多个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开设网店。她向《法人》记者介绍,入驻网络交易平台时一般需提供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等基本信息。但各个平台对自然人开网店有不同的限制,例如,有的不支持自然人直接开店,只有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以。有的平台开网店还需要缴纳保证金。

王菲菲认为,各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入驻、信息公示、运营检查、权利救济、退出平台等管理标准不统一,发生问题后往往找不到人、查不到事,难以有效追责。

据了解,管理规范构建了“四个统一”管理框架,即“统一入驻标准、统一运营规则、统一退出机制、统一数据报送标准”。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在数据报送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淑焕分析称,上述“四个统一”标准规范的实施,在短期内不论是资质办理,还是数据系统对接,都会给经营者增加相应的压力和负担,可能会使一些小微经营者退出市场。但从长远看,显然是利好的。“首先是优胜劣汰,经营主体的质量有所提高。其次,规则统一后,必然使平台对经营者的管理更加透明,营商环境将得以优化。”

记者了解到,在管理规范出台前,针对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主要基于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王淑焕介绍,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的运营规则、退出机制以及数据监管等,都只是原则性规定或未作规定。电子商务法实施已六年有余,原有的监管盲区或者规定不清的问题逐渐显现。如自然人零门槛入驻,导致自然人网店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成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等问题的“重灾区”。

“管理规范的核心亮点在于统一标准。”王淑焕表示,这既为创业者提供了便利化开店渠道,又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引导自然人网店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除了构建统一标准体系,管理规则还使自然人网店的管理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北京天驰君泰(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立杰认为,管理规范提高了市场监管的效率,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了更明确的经营指引,同时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管理规范,网店在入驻前需要提供更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接受更严格的审核流程,这将有助于提升整体市场准入的门槛,确保仅符合规范的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对经营者而言,它为中小经营者提供了更清晰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杨立杰表示,在日常运营中,所有自然人网店都需遵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这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退出机制为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提供了解决方案,而数据报送标准则鼓励经营者主动参与市场监管,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信用评价激励经营

王菲菲告诉记者,很多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了信用体系,并对经营者有激励机制。“例如,根据店铺的服务态度、物流服务等进行评分,评分越高,搜索排名越靠前。在一些大型的促销活动中,这些优质网店会被平台优先推荐。”

记者发现,管理规范强调“建立信用正向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评价较好的自然人网店,可提供相应的经营保障服务,如优先服务、延长考核间隔、减免技术服务费等支持措施。

“对于网店来说,信用评价激励非常重要,评分越高,获得免费流量曝光的可能性就越高。”王菲菲对记者说。

王淑焕分析,信用评价能否成为重要的激励手段,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比如延长考核间隔一项,从月度改为季度,可以降低短期经营波动对店铺评级的影响,增强店铺的抗风险能力。又如减免技术服务费,如果对信用商家服务费率从5%降至3%,对利润微薄的小微经营者的吸引力还是很强的。”

信用正向激励机制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评价标准与小微经营者是否适配。王淑焕认为,当前的信用评价主要基于交易额和投诉率,这对订单量少但质量高的初创店铺而言,似乎不太友好。

实践中,有些平台规则仅把信用评价作为辅助指标,而重视交易量指标,因此,店铺会倾向于“冲量”而非“信用积累”。“总体来看,要想让信用评价机制发挥重要作用,还需与其他行之有效的系统性制度和措施相互配合。”王淑焕说。

推荐引导代替强制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性、推荐性行业标准,未增加强制性义务。王淑焕认为,目前,我国自然人网店数量庞大,如果直接强制监管,恐造成不必要的混乱。通过实施推荐性标准试水,待实践经验成熟,再提升到强制性立法的层面,可以有效降低法治不合时宜的风险。

“推荐性标准自有其得以实施的途径、方式、路径。比如,电商平台为规避监管风险,会积极将管理规范嵌入其内部规则制度中。”王淑焕表示,消费者的选择也会使经营者遵守管理规范,比如,运营规则、售后标准等,会成为消费者筛选商家的依据,倒逼经营者自发合规。还有行业协会对“合规网店”认证引导行为,因可以提升商家的信誉,也会促进商家对管理规范的遵守。

杨立杰表示,推荐性标准虽然不增加强制性义务,但其本身具有指导、引导作用,特别是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作为一种正向激励机制,可以更好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他进一步表示,现有的信用正向激励评价机制虽然具有积极成效,但仍需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应重点关注激励措施、实施流程、适用范围、监督与评估机制等方面。

责编|王 茜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