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八年 结局逆转——“大头儿子”著作权之争
2023-12-07 15:06:46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李辽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编者按: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及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迅猛发展,截至2022年底,该产业资产规模已超31万亿元。作为文化产业核心资源之一,版权赋予了该产业持久的生命力,也让不少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如今,文化企业对版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对著作权保护也有了更多的认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义词)。

从2014年到2022年,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引发了一场动画人物形象作品著作权之争。该案历时8年,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结果实现反转,为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该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994年,漫画家刘泽岱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995年版,下称“95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出面委托,为上海科影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

2012年,刘泽岱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3年,刘泽岱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后并入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央视在老动画的基础上,制作了新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使用了原版人物。2014年,洪亮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2013年,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央视动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央视与刘泽岱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在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漫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视动漫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央视动漫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泽岱”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系受中央电视台委托创作,其权属归中央电视台,也表明该书面声明为中央电视台因维权需要的相关权利文件。但浙江高院认为,该书面声明真实性存疑,即便属实,因为是当时中央电视台维权所需,并不能由此认定“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即1994年草图)著作权的归属达成一致。因此,央视动画公司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央视动漫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央视动漫公司提起申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1994年草图属于委托创作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1994年草图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经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权属链审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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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传媒娱乐法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合指导教师

核心争议点

本案在法律上的核心争议,主要围绕1994年草图应当在著作权上被认定为什么性质的作品及其相应的权利归属展开。对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有利的观点认为,1994年草图系刘泽岱原创,且刘泽岱与央视动漫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等可能使央视动漫公司自动获得1994年草图版权所有权或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而对央视动漫公司有利的观点认为,1994年草图构成著作权法所定义的“委托创作作品”,或是“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定义及其权利归属分别有如下相关规定:委托创作作品指一方受另一方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相应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否则,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本案再审时,最高人民法院简要指出了1994年草图不构成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原因。较为跌宕起伏的是对于1994年草图是否构成委托创作作品,且其著作权是否属于央视动漫公司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委托创作作品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有一条硬性规定,即如果委托创作的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再审阶段,央视动漫公司补充了一份1995年的声明,以证明中央电视台与刘某之间不仅是委托创作关系,还书面明确约定了著作权归属中央电视台。该证据最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因此才有最后央视动漫公司的逆风翻盘。

“提高赔偿额”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妥否?

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均认为央视动漫公司侵权成立。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通常认为最直接的救济方式首先是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杭州中院认定,一审法院判令央视动漫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这似乎体现了法律经济学和类似于英美法系衡平法救济方法的考虑。对杭州中院的前述观点,浙江高院在其再审申请裁定中及最高院在其再审判决中均未作述评。值得思考的是,对于杭州中院的这一观点,人们可能会作出具有争议性的逻辑延伸。比如,一家电影公司侵权使用了一部小说改编拍摄电影,是否电影的投资越大、上映后票房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就越不应该判定停止侵权?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是否会鼓励投资人通过侵权使用文学作品来改编制作视听作品?如果这个逻辑可适用于电影电视,那么它是否也适用于短视频?从实务角度来看,这些将产生一事一议的情形。

应重视“权属链审查”

本案给企业的第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在版权权利交易中签好书面合同。

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版权的合同一定要对作品的性质和与权利让渡方的法律关系约定明确。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需要注意“权属链”和“权属链审查”的概念。

一件作品形成过程中,不同阶段可能涉及不同创作者的贡献。以小说为例,从一件作品初始阶段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形态开始(如一页纸的故事大纲),到变成购买方准备购买的标的(如成稿的小说),中间可能有不同的人参与创作。并且,在小说创作的不同阶段,还可能存在在先的购买者将尚未最终成形的作品买走,再由其他人继续创作的情形。这一环接一环权利的让渡链条,就是“权属链”。最终购买者有必要了解权属链中间是否有断裂(如某个环节缺少合同),链条形成过程中权利是否有减损(如权利范围缩小),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如第三方优先购买权)。这种了解、评估的过程被称为“权属链审查”。实务中,通常购买方会要求让渡方提供相关在先权利让渡合同、文件。通过审查这些合同、文件,购买方可能发现让渡方的上家也是从第三方获取的权利,此时就需要审查更早的合同。权属链审查是一种管理风险的尽职调查行为,目的是评估将要获得权属的正当性或风险性,并且在发现瑕疵的情况下予以弥补,如请创作过程中的某一位作者或某一家公司补签文件,以保证权属链条清晰、没有断裂。

实务中,对权属链的彻底审查常常发生在投资方将要就某个在先作品投入大量资金以创作、生产演绎作品时发生,如对小说的影视化、舞台剧化。本案中,假如权属链审查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制作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时,应该进行彻底的权属链审查、清理和补救。要注意的是,只要存在在先作品,对于权利购买方来说,就应该进行权属链审查,如翻拍一部电影,拍某个电视剧外传,而并不局限于购买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的权利时发生。

权属链审查一般由律师进行。实务中,除了自行审查权属链外,购买方还应该通过获取让渡方对权利充分性、合法性的保证并搭配相应赔偿条款,乃至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权属链出问题,往往意味着项目的制作、发行面临被迫停止的风险。权属链的审查,对于做出投资的企业的项目风险防范及管理至关重要。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