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实施者无权获得损害赔偿
2024-03-22 15:40:16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李辽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5年来的十大影响力案件,2020年审结的“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赫然在列。

该案与常规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不同,原告与被告均为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该案判决,使“垄断实施者是否有权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争议得到解决,为此类案件的判决树立了标杆。之后,在2022年终审的广受关注的“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也正是参照了前者的裁判标准。

封闭行业高发

现实中,同行业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批发商之间往往存在竞争关系。为了排除和限制自由竞争,这些企业有时会结成联盟,做出一些协调一致的举动。例如,共同协商固定或更改某类商品的价格,对某类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进行限制,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联合抵制与某方进行交易等。

这些行为均构成横向垄断,虽然短期内能为联盟中的企业带来利益,但长远来看,却严重损害了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横向垄断行为被认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最直接、伤害最大的一类行为,因此被法律所禁止,也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严格监管。

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当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11个市场垄断案例,涉及原料药、液化气、工程造价、保险等行业;9月和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公布了贵州金沙县、浙江杭州市的两起混凝土垄断案件,25家涉案企业合计被罚高达1.8亿元。

可见,横向垄断行为经常发生在行业较为封闭、商品同质化、竞争者数量有限且容易互相监督的行业。如原料药、混凝土等行业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因此生产商数量有限,同时这些行业的竞争者之间很难有欺骗同行的空间,一旦“作弊”容易被发现。

协会“停小保大”

“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所属的砖瓦行业也正好符合以上特点。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灾后重建的需求使四川宜宾市砖瓦企业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仅过一年,用砖需求减少,砖瓦产能过剩的问题显现出来。

为了改变不利局面,宜宾市建材协会砖瓦分会(下称“砖瓦分会”)与50多家砖瓦企业联合签订了《宜宾市建材行业协会砖瓦分会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基于“供过于求,物多则贱”的理念,将当地砖瓦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歇业企业,要求根据“停小保大”原则,关停规模小、能耗高、质量差和成本高的砖瓦企业。

《办法》还规定了生产企业对歇业企业的补偿:生产企业按每块砖3分钱给砖瓦分会交纳“技术服务费”,分会将其中的2分5厘补助给歇业企业,另外5厘留作运作经费。同时,还规定成员单位的产品实行统一售价,不得兴建和改造原有砖厂。《办法》实施后,宜宾的砖瓦市场价格直线上涨。

2010年3月,砖瓦协会经宜宾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成立,《办法》由砖瓦协会沿用。2011年3月,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为砖瓦协会有超越协会章程规定范围的行为,责令砖瓦协会立即暂停活动。2011年9月,砖瓦协会停止发放歇业补偿。此时,砖瓦协会会员单位共56家,其中还在生产的厂家27家、歇业厂家29家。

对“瓜分垄断利益”不予保护

回到“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案情本身。2009年7月,该案原告张某的砖瓦企业作为乙方与甲方砖瓦分会签订了《停产整改合同》。合同规定,张某的砖瓦企业歇业整改,砖瓦分会在歇业整改期间每月按照整改前的核定产量计算,给予张某的砖瓦企业经济补偿。该合同在砖瓦协会正式成立后由该协会沿用。

2012年2月,砖瓦协会及其成员涉嫌垄断一案被立案调查。2013年,四川省原工商局对砖瓦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参与砖瓦协会横向垄断的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在砖瓦协会发起人的胁迫下加入该协会,根据《停产整改合同》停止了生产,但仅在2011年9月前获得少量歇业补偿费。他认为,砖瓦协会的垄断行为起到了排除自己参与竞争的效果,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判令砖瓦协会和发起公司及发起人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了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侵害了张某的权益,故判决被诉方等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3.6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被诉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核心问题是,张某作为该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张某按照《停产整改合同》停产,并在一段时间内收到了停产“补助”,而他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则是因为该补助被终止。他并未主动恢复参与市场竞争,所谓的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实质上是作为一名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和实施者,要求瓜分垄断利益,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救济的对象。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当时,该案是首个对“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终审判决的案件,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幼儿园非法“抱团”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的“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与“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极其相似,其案件焦点同样在于对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2017年,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下称“艺术幼儿园”)与其他4家幼儿园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5方自愿合作,对收入和开支共同结算并平均分配利润,其他4家幼儿园对艺术幼儿园的人数减少和其不在特定区域开设幼儿园进行经济补偿。但后来,4家幼儿园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因此,艺术幼儿园将其他4家幼儿园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5家幼儿园签订协议并确认了收费标准,划分了当地幼儿园市场,该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达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该协议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判决驳回艺术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艺术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艺术幼儿园请求其他4家幼儿园向其支付协议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对此法院不予支持。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中,大部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区域的民办幼儿园的确存在“抱团”现象,划分当地市场,统一收费标准,但有时,这种横向垄断行为很难取证,因为幼儿园可以解释说是参照其他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而本案中,5家幼儿园签订有明确的垄断协议,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

【专家观点】

应高度关注行业协会垄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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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知产研究会专利委员会委员

“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停产企业经营者张某作为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是否有权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为实施该横向垄断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反垄断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该条规定,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应该是垄断行为的受害者,而不是垄断行为的实施者。

张某在整改合同中自愿接受停产整改,是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其收到的停产补助实质是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所得。但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即使张某因为参与和实施该整改合同受到损失,但由于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体现了对市场竞争原则的坚定维护以及对横向垄断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本案中,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砖瓦协会组织下实施的。随着行业协会交流日益频繁,行业协会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组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被认定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协会和参与的会员企业都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在参加各类行业协会活动时要高度关注此类垄断风险。

此外,为了防范日常经营中的垄断风险,企业应参照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合规指南意见,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举报机制、参与行业自律组织,不参与价格联盟,不排挤竞争对手,做到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