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 音乐作品被擅用如何维权
2024-03-01 16:10:55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许浩

◎文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编者按

为聚焦企业家和创业者关心的法律、合规话题,搭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的渠道和平台,本刊开设“有问必答”栏目,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本期聚焦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邀请专家解析。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我是一名铁路退休职工,曾是原沈阳铁路局辽源工务段的一名桥梁工。1997年10月,我创作了《铁路桥梁工之歌》的歌词,并请作曲家爱群作了曲。2004年12月,爱群出版《爱群歌曲选》一书,并将这首歌收录到书中。

2016年4月,我从铁路工作岗位退休。因为热爱歌曲创作,就付费将这首歌曲委托他人制作了音乐伴奏,并付费委托男声独唱演员进行了演唱和录音。当月4日,还将这首歌曲上传到了词曲网。

2023年9月15日,我以某网络平台音乐人的身份,将这首歌曲的视频版上传到该平台,供会员或访客欣赏和传唱,并未授权任何人用这首歌曲的音频,制作成他们自己的视频作品另行传播。

2024年1月6日,我登录平台,发现众多会员或访客用我与爱群共同创作的歌曲《铁路桥梁工之歌》音频,另行制作了视频作品,在该平台上重新发表,而且这些视频中,多数没有词、曲作者和演唱者署名,仅有几人署上了演唱者姓名。经过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达到300多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的“文字作品”“音乐”“视听作品”,我和爱群创作的《铁路桥梁工之歌》,既属于音乐作品,也属于视听作品,还属于文字作品(歌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界定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我认为,该网络平台是大众传播媒介,对平台上发表的每首视频歌曲或文章,都有管理、审核、把关的责任和义务。我和爱群创作的音乐作品(歌曲)被该平台的众多会员或访客随意用在他们的视频中,该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侵害了我和作曲家爱群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8日,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根据该平台人工客服提供的电子邮箱,给该集团领导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这些侵权者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停止侵权,支付稿费,并给予侵权赔偿。

该集团给予回复:请提供具体的涉嫌侵权视频链接(视频链接可由视频分享页面的“复制链接”功能菜单获得),以便我们进一步核实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有权向被投诉人转送投诉信息(不包含身份证等个人隐私信息);如被投诉人不认可侵权投诉,可提交不侵权声明,要求平台恢复被处理的投诉内容,或据此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认为,我已经向该集团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的该平台音乐人截图、《铁路桥梁工之歌》原创作品证书、发表在词曲网的《铁路桥梁工之歌》歌谱、该平台会员彬彬(侵权人之一)账号的截图、该人发布在平台上的侵权作品《历史的见证》视频截图和视频作品等证据,足以证明我和作曲家爱群,就是该首歌曲的原创作者。我发布的视频版《铁路桥梁工之歌》(视频上有作词、作曲、演唱者的姓名),只要登录平台,搜索《铁路桥梁工之歌》,就会出现许多侵权人的视频作品。

在此我咨询一下,我所认为的观点和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符合我陈述的情况,若要起诉平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若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作品,避免被侵权?

此致

敬礼!

《铁路桥梁工之歌》词作者

2024年1月19日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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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研究员

你咨询的问题,涉及版权权利及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应内容,具体回复如下:

一、你所认为的观点和依据的法律条款,符合著作权被侵权的相应情况,并且你依据的著作权法规定也是准确的。

二、你可以起诉网络平台侵权,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著作权人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侵权作品的权利;通知应当具有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断开);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则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你要起诉网络平台,应当在你要求对方采取必要措施而对方未及时采取造成损害时才可以起诉。另外,实践中应当提交符合该平台要求的权利及侵权行为的基本证据,如提交后该平台仍未删除,则可以将该平台与侵权人作为被告共同起诉。

三、你提到的未来如何保护作品问题,我认为,尤其在网络中版权保护的几个方式应当重视:发布前,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发现侵权时,及时以公证方式收集和保护侵权证据;诉讼时,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引入技术手段保护作品不被复制、转发;及时配合和申请网络平台的帮助。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