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虎”牵出“中国NFT侵权第一案”
2024-02-27 09:44:20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李辽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NFT数字作品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2022年爆火后日趋繁荣,各路资本、行业巨头乃至明星,纷纷入局。何为NFT数字作品?简单来说,就是使用区块链技术,将音乐、图片、视频等数字作品生成唯一的数字凭证,不仅可以保护其数字版权,也可以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NFT数字作品被称作“链上的艺术”,虽然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火爆、交易额高涨,但市场繁荣的背后,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因为NFT数字作品属于新兴事物,有关政策还处于探索阶段,监管与法律问题一直没有定论。2022年,“胖虎打疫苗”案横空出世,其判决对于NFT领域知识产权合规和维权有着重要借鉴意义,被称为“中国NFT侵权第一案”。

从一只爆火的老虎说起

2017年,漫画家马千里创作了《我不是胖虎》系列漫画作品。主角是一只体格肥硕、营养过剩的东北虎。它的大脸盘子上时常挂着冷淡的表情,一不小心就出尽洋相,憨呆蠢萌。网友们给这只老虎取了一个爱称——胖虎。2019年,“我不是胖虎”系列表情包问世,这只老虎迅速蹿红。

2020年,一位颇具经营头脑的粉丝找到马千里,在历经几个月的沟通后,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6月,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诞生(下称“奇策公司”)。这是一家专门服务于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公司,致力于让艺术家专注于艺术创作,让懂商业的人钻研商业运营。在专业的商业化运作之下,胖虎的火又达到了一个高点。

但同年5月发生的一件事不仅为马千里带来了诸多烦恼,也让他开始意识到要对胖虎IP进行版权保护。当时,一名网友称马千里的“胖虎”抄袭了他的作品,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马千里身陷抄袭风波。他不得不亲自发微博解释此事,之后获得广大网友的力挺。

2021年3月,奇策公司与马千里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了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占性授权,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和制止侵权等权利。9月12日,支付宝正式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在技术层面上保护“胖虎”。

2021年12月,马千里在微博发布《胖虎打疫苗》一图,并配博文“最近部分地区又出现疫情,大家出门要戴好口罩,还没打疫苗的小伙伴记得去补上”。

2022年是虎年,更是为“胖虎”的走红添了一把火。当时,国潮风完成了对年轻市场的渗透,胖虎更是成为当年第一个走红的潮玩IP,俘获了一大批粉丝。各类盲盒、手办等周边产品在各大电商和实体店大放异彩。众多中外知名企业也看到了“胖虎”的商机,纷纷推出一系列与“胖虎”联名的产品。

“胖虎打疫苗”打上了法庭

胖虎在虎年爆火之后,奇策公司发现了在一个名为Bigverse的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上,某用户上传了一张名为《胖虎打疫苗》的作品,并“铸造”(用户将图片等资产进行数字化,然后通过区块链技术作出标识)成为NFT数字作品,售价899元。该作品与马千里2021年底在微博发布的《胖虎打疫苗》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右下角还带有“@不二马大叔”(马千里微博网名)的水印。

Bigverse平台由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与宙公司”)运营。在Bigverse平台上,用户可以在上面发布数字作品,并申请“铸造”作品的NFT。“铸造”完成后,用户可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数字作品的交易。而用户王某上传了这张涉案作品,2021年12月,其他用户还向王某支付899元购买了《胖虎打疫苗》作品。

随后,奇策公司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原与宙公司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并主张原与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应该对作者及图片来源进行核实,对作品权属进行检索,但原与宙公司并未核实,而是放任作品发布,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原与宙公司则认为:首先,自己属于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其次,公司只有事后审查义务,且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和删除义务,所以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再次,公司并未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王某未经许可,通过Bigverse平台交易《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且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故其应对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将涉案NFT打入地址黑洞,并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原与宙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理由是:在涉案作品“铸造”时,Bigverse平台未向用户收取“铸造”费用;在用户上传作品前,平台无法接触到作品,也无法进行权利审查,而一审判决对平台要求过高;关于水印问题,因为水印、涉案作品图片的背景、平台后台背景都是白色,平台审核人员难以识别。

2022年12月,杭州中院在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但在某些焦点问题上纠正了一审的判决思路。

妥善解决新兴事物引发的纠纷

NFT数字作品有其独特的交易流程。先是发行者将作品上传“铸造”,再上架发布,最后出售转让。该案二审审判长王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以上三个环节中,仅在“上架发布”阶段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时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而在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阶段,不再涉及复制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目前,NFT平台鱼龙混杂,数字作品发行也不存在太高的技术门槛,由于侵权成本低、获利快,的确存在着一些用户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发行的行为。因为数字作品在发行环节缺乏统一的版权验证机制,因此要实现对权利人的事先保护具有难度。

该案判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妥善解决了数字作品、NFT等新兴事物引发的纠纷,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商业创新持有包容态度。在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案在列,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如今,NFT已经成为数字艺术的重要代表,它的存在和发展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观念,也对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合规建设产生着影响。未来,手握爆红IP的创作者或文化创意公司不仅要面对诸多传统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还要迎接数字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合规和维权的挑战。

【专家观点】

数据权发展核心是实行“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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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和 北京盈科数字经济研究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平台“铸造”NFT或NFR产品时,基础数据来源一定要合法,最安全的交易,是在拥有数据所有权的背景下进行数据权益交易。如果无法实现数据的所有权,需要对持有数据进行加工或整理,要对数据权分层分类,在数据权实现“三权分置”的前提下进行数据权交易,享有数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

被告平台是否拥有更高的审查义务?用户购买了NFT数字作品后到底拥有什么权利?NFT数字作品权属交易受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是本案的三大焦点。

关于第一个焦点,一审、二审的思路存在差异。一审法院认为,因为平台在“铸造交易”环节收取了一定费用,所以对NFT数字作品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原与宙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其提供的网络服务有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我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思路,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果断前置,铸造平台负有相对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更高的注意义务,这样才有可能在大数据源头的审查环节保证数据权利的合法使用。

关于第二个焦点,我认为,NFT数字作品不同于民事主体对有体物的实际占有和支配,它更多体现为“所有人”身份的表征,其“支配”也需依托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因此,NFT交易下的虚拟财产是一种基于大数据资产下的财产权益,这种权益是可以转让的。

发行权的实质是著作权人以赠与或出售作品载体的形式将作品内容提供给受让人,与之伴随的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或部分物权的移转。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将NFT数字作品在公开的互联网平台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分享该作品的权益和精神内涵,属于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NFT作品更多体现的是著作权(版权)财产性权益,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时,会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同时,NFT作为文化精神作品,当NFT以行政许可的方式以著作权(版权)体现的精神产品进入文化市场流转时,权益流转过程中也会受到发行权和发行程序的规制,这是基于朴素的自然秩序法则决定的。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