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麻花引发的商标战
2024-02-26 16:10:45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李辽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在重庆磁器口古镇,古朴的石板路两旁店铺林立。短短几百米的主街上,“陈麻花”招牌遍地开花,每个招牌下几乎都有慕名前来购买的游客。当地流传一句话:“没吃过陈麻花,就没到过磁器口。”“陈麻花”早已成为重庆当地的招牌名小吃。但如此多“姓陈”的麻花,到底哪个才正宗?这不仅让游客们犯难,本地人也雾里看花。

2017年,一场麻花引发的商标大战终于打响。历时4年,案件经历了无效宣告程序和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裁定“陈麻花”商标注册无效。至此,关于“陈麻花”的商标之争终于告一段落。

因为“轻视”而被动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

这年11月,重庆第一家麻花公司——成立于2007年的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陈麻花公司”)申请“陈麻花”商标,2017年,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商品上。加上于2009年和2013年相继注册的“古镇陈麻花”“陈昌银”商标,陈麻花公司已经获得多类“陈麻花”系列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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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磁器口古镇 CFP

但磁器口古镇上,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互旺公司”)为代表的5家麻花商户质疑“陈麻花”商标的注册,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先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这些商家的理由是,“陈麻花”已经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该具有的独特特征。因此,“陈麻花”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商标注册。

陈麻花公司则持相反意见,认为“陈麻花”不是麻花的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麻花”商标的创造者陈昌银经营的麻花,其余的“陈麻花”均属侵权。

根据陈昌银对媒体的讲述,1997年,他揣着50元钱和妻子来到重庆,成为山城“棒棒军”(指挑夫)中的一员。一次,他从一名卖麻花的小贩身上得到启示,开始置办锅灶,尝试做麻花,并用两个月时间改进麻花制作方法。但因为刚开始租不起摊位,便走街串户叫卖。2000年的一天,他挑着担子无意中走到磁器口,没想到让正在发愁寻找项目的管委会负责人眼前一亮。5月,陈昌银的麻花铺子在磁器口开张,随着古镇宣传力度加大,磁器口旅游一下火了起来。手工麻花供不应求,陈昌银采取限购策略,反而吸引了更多游客,有时候人多到把古街“拦断”。刚开始,磁器口的“陈麻花”独此一家,因为生意火爆,陈昌银迅速开了两家分店。2003年年底,“陈麻花”的年营业额突破100万元。之后,磁器口一夜之间便冒出了10多家“陈麻花”店。

面对来势汹汹的竞争者,起初陈昌银没有放在心上,由于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并未及时开展商标布局,对商标侵权行为也未积极应对。这为后来陈麻花公司在案件中的被动局面埋下了伏笔。

判决一波三折

2019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回应,裁定“陈麻花”商标注册无效。理由是,互旺公司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陈麻花”商标注册申请前,重庆磁器口古镇已有多家生产厂家加工和销售“陈麻花”,并已经将“陈麻花”作为一种麻花产品的名称加以使用,“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对此行政裁定,陈麻花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9月,该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在“陈麻花”和陈麻花公司之间建立起稳定联系,并指出,该商标已在重庆市磁器口地区被互旺公司等众多商户在生产、经营、销售、检验等环节中用作商品名称,因此,“陈麻花”的显著性进一步退化,不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时,反转发生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认为,互旺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是一个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也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核准注册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所以,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规定。陈麻花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互旺公司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件再次发生反转。该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再审法院认为,虽然“陈麻花”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知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识的使用状况等事实,在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者,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所以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同类商标注册确立行为指引

本案属于“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

“陈麻花”商标之争,关系到多方利益,如果“陈麻花”被注册为商标,将会妨碍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可谓是一锤定音、定分止争,不仅解决了磁器口“陈麻花”商铺之间的多年纷争,还保障了从事麻花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也为企业后续的商标注册确立了行为指引,建立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后,陈麻花公司不再享有第30类“陈麻花”商标的专用权,今后大家也不能再将“陈麻花”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基于以上的重大意义,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将其列入其中,彰显出法治在引导社会预期、调节社会关系、凝聚社会共识上的作用,重申了司法机关“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法人》记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陈麻花”和“商标”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到截至2024年1月3日,与“陈麻花”相关的商标确权、商标侵权文书有40余份。可见,目前与“陈麻花”相关的在审、未判决商标确权纠纷、侵权纠纷仍然很多。

值得注意的是,“陈麻花”自创立以来虽然获得过诸多荣誉,但因其创始人缺乏商标保护意识,未能及时规划品牌发展和注册相应商标,从而让企业失去了市场主动权。

【专家观点】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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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韵钤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商标人才库入库专家

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呈现出两大争议焦点:第一,“陈麻花”一词是否构成麻花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第二,“陈麻花”作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尤其是第二点,涉及商标法的兜底条款,在理解与适用中见仁见智,导致类似情形的标识在确权的案件中存在裁判结果不同的情况。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主要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帮助消费者将该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这是商标的显著特征,也是其获得注册的重要条件。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是与“特有名称”相对的概念,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名称。其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容易引起较大争议。

本案中,最高法的再审判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保护了特定地域或行业的经营者,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深远影响。在实践中,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对注册商标的排他权和他人可以正当使用的“通用名称”或“缺显标识”之间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如何通过法律规定,理顺商标法中关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在先权”“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等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在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下,针对“陈麻花”这种多家主体争夺“一标”的情况,如何在保护最早或投入最大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广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从而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这是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都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案中,“陈麻花”这一“品牌”或者“地方名片”的商标纷争起源有其历史原因。“陈麻花”虽然没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但经历过一定岁月沉淀,保留至今并发扬光大。这让我想起一些真正具有历史传承和渊源的品牌,它们的所有者不得不去思考:如何对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祖传品牌”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避免沦为“通用名称”或者“缺显标识”,这也是“老字号”企业发展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再者,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关于商标可注册性的规定,如何构思核心品牌名称,如何防止企业品牌商标落入“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条款的规制,如何打造并保护企业核心品牌,如何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从而防患于未然,对于企业的经营来说尤为重要。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