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新政解读
2020-08-18 09:06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张鹏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带有GUI的产品”的方式获得授权后难以保护。

  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在2014年9月5日申请了产品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11月5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167.3,其主视图如下图所示。同时,原告在专利申请中提交了六面视图,同时提交了使用状态图描述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过程。在简要说明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设计要点在于,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原告登录被告官方网站,下载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江民优化专家”,并对软件运行中“立即体验”“优化加速”“电脑清理”等各项动态效果进行了公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3月12日颁布的第六十八号令中所规定的“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在针对该新类型外观设计并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本案审理仍然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即,在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尚不存在独立于现有外观设计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殊规则时,适用于该类产品的规则与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规则不应有所不同。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因此涉案专利是用户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从而,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该案件非常清晰地表现出,由于外观设计产品名称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被控侵权人不可能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电脑,仅仅是针对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在缺乏独立的间接侵权行为(在直接侵权行为外独立存在的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有效规制。

  如果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的修改能够通过,那么将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从而将彻底解决上述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图形用户界面这一创新成果在著作权保护等之外拓展专利权保护的有效路径,有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

  (作者系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LexisNexis专栏《知产“鹏”述》独家签约作者)(责编 吕斌)

(版权属法治日报社《法人》杂志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