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新政解读
2020-08-18 09:06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张鹏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张鹏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一般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即“三读”),因此,通常而言,二次审议稿与未来表决通过的修正案已非常接近。

  相对于一审稿,二次审议稿有诸多调整。其中重要调整之一在于: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拓展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客体,激励设计层面的创新创造。本文对该修改内容进行介绍,并结合比较法视角进行评析,同时对于该修改的重要应用——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进行阐释。

  二次审议稿做了哪些修改

  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该条款指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客体,共同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判定规则。相对于现行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而言,本条文增加了“局部的”,旨在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主要保护产品组成部分而非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从而拓展了设计创新的保护广度。所谓部分外观设计,又称为“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如美国、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通过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可以将专利制度保护的外观设计延伸到产品的组成部分。例如,在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下,只能对汽车整体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即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在汽车整体的形状、图案、色彩构成方面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如果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获得通过从而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那么创新主体可以就车身前围、车身后围、车身侧围、车门、车窗、车灯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从而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上述部分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即使在车体其他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仍然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由此,通过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拓展了外观设计创新的保护广度。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