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新政解读
2020-08-18 09:06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张鹏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他山之石

  美国将产品的组成部分解释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在In re Zahn一案中针对如下图所示的外观设计指出,“虽然外观设计必须在特定产品中加以实现,但是法条并未限制到全部产品或者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也没有限制到单独销售的产品的外观设计……针对外观设计如何在产品中实现这一点的任何限制都没有适当依据。此处,外观设计被实现在电钻的手柄部分并且钻头毋庸置疑是产品。由此,这使得此处的外观设计与抽象设计产生区别。……我们也注意到,第一百七十一条并非指向外观设计产品,而是指向产品的外观设计,其包括所有类型的装饰性设计。”本案正式确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包括产品组成部分的整体或部分外观。在欧盟,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有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产品装饰等特征形成的产品整体或者部分外观。因此,欧盟将产品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持有基本相同的观点。例如,德国外观设计法第一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或其一部分在两维或三维上呈现的外观形式,该外观形式特别是通过产品本身或其装饰件的线条、轮廓、色彩、构造、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表现的。芬兰专利法规定,“设计”是指由产品本身的或其装饰物的线条、轮廓线、色彩、形状、结构、原料构成的整个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的外观。“产品”是指任意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意大利作为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可以是产品整体或者一部分的外观。

  日本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制度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在日本,外观设计是指,实物的形状、模样或者色彩以及它们的结合物,即通过视觉给人美感的有形物。日本《意匠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日本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1998年《意匠法》修改过程中增加的法律制度,上述定义括号中强调的“物品的构成部分”即指部分外观设计。日本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备实物性,可视性,美感性,形状、模样以及色彩在工业上可利用性;同时不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可能引起出处混同的外观设计以及为确保实物机能不可或缺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

  日本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事实上一件产品往往由多个部分组成,只要避开了完全的抄袭,其部分的设计极易被人盗用。此外,产品设计的整体进步,往往是通过大量地对产品的一小部分进行改进、积累而成的。这些过渡产品,只有部分的外观设计达到了申请授权标准,如果只有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才能得到授权的话,那么便无法保护这些外观设计。

  可见,美国、欧盟和日本均保护产品和产品的一部分,欧盟和日本在外观设计定义中明确保护产品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美国通过扩张解释“产品”的方式将产品组成部分的设计纳入外观设计客体范围。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具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必须是“完整的产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仅保护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不是适格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其不属于保护客体。这局限了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

  聚焦GUI外观设计保护

  二次审议稿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外观设计保护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一方面,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带有GUI的产品”的方式可以授权。自《专利审查指南(2006)》发布以来,一直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在内的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该规定同时列举了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作为排除保护的示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产品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不是产品的外观固有的图案,该图案的设计不属于产品外观设计的固有部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2010)》保留了这一规定。

  学术界一般认为,审查指南中的这一规定,是否与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上位的定义存在矛盾,的确值得商榷;同时由于国际上并没有针对外观设计的统一实体规定,将GUI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外并不违背国际层面的规定。

  随着我国消费电子产业的发展,业界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发出强烈的呼声。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六十八号局令),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进行修改,将部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范围,即,删除《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中的“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将《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中的“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201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号)》,将上述内容进一步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从而进一步限缩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