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呼吁在刑法中增设“网络暴力罪”
2022-03-10 09:39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姚瑶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姚瑶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不仅危害公民生活安宁、心理健康、生命安全,还侵害企业商誉,影响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针对网络暴力行为提出建议。他认为,随着网络普及、经济形态转型和技术发展,网暴呈现侵害客体复杂、危害性大、参与者众多、形成网络黑产等新特点。为惩治施暴者恶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还网络清朗空间,李大进呼吁在刑法中增设“网络暴力罪”。

3月8日,李大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网暴表现行为包括侮辱谩骂、人肉搜索、造谣传谣等。虽然现行刑法针对这些行为的规制散落在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多个罪名中,但罪名较为分散,现行法律存在不足之处。

李大进认为,现有单一罪名难以全面保护多样客体。如侮辱罪、诽谤罪保护的是人格权,而寻衅滋事罪则以社会秩序为保护对象。现有单一罪名规制的犯罪主体有限,对于有组织实施网暴者,可适用非法经营罪或有组织犯罪相关罪名,而在多方未形成共谋的案件中,则无法以上述罪名予以规制。此外,针对不同犯罪侵害行为的救济路径不同,导致公民个体和执法机关各自通过自诉、公诉两种途径、以不同罪名分别处理,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低下。

李大进表示,网暴是多方共谋或合力的结果。滋事者挑起事端,媒体不实报道推波助澜,营销号、水军充斥网络“带节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风施暴导致悲剧发生,多因一果的特点增加了识别责任主体的难度。现有法律对媒体和平台在网络事件中应有责任设置和配套惩戒机制缺失使其缺乏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内驱力,甚至为片面追求流量和经济效益,在网暴事件中起到加剧撕裂和争端的负面作用。

对此,李大进建议,完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方面,除个人犯罪外,应考虑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方面不仅应包含故意情形,还应包括过失情形,而客观要件方面应包括恶意施暴等作为以及疏于管理、怠于控制事态等不作为行为。

李大进强调,应明确立案、定罪和量刑标准,根据网暴行为表现和危害后果明确立案、定罪和量刑标准。他认为,应重行为轻结果,以行为表现为立案、定罪的主要判断标准;在危害后果方面,兼顾对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考量,关注对个体人格权的侵害,特别是对个体精神欺凌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量刑上,除以后果严重程度作为量刑依据外,应将网暴组织化、利益化、产业化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并从严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的网暴行为。 现行诽谤罪和侮辱罪均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尽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寻求公诉救济,但法律设定了较高公诉门槛,且受当事人举证难、警力有限及对法律理解存在局限性等制约,自诉转公诉现实难度大。受害人自诉维权面临高昂取证成本,且网暴言论传播快、牵涉人员多,网络黑产背后利益链条繁杂、隐蔽性强,多数人因此无奈放弃维权。

对此,李大进呼吁,打击网暴应启动公诉机制,排除个体维权障碍,提高司法效率,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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