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是法律应有之义
2021-10-21 11:35 来源:法人网 作者:林华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林华

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具有规制互联网信息服务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的复合性法律效果,既涉及反垄断执法,也是对屏蔽网络链接行为的行政规制。工信部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具有法定职责。

工信部介入对互联网行业屏蔽网络链接问题的监管具有正当性,其要求平台解除对合法、正当的网络链接的屏蔽,而不是要求解除违法的、不当的链接,因此很多平台以安全、隐私等为由一概拒绝互联互通,根本站不住脚。

相互屏蔽和割裂网络平台与互联网发展的初心相背离,互联互通才是互联网的本质和初心。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推进互联互通才能给整个网络生态中的各个平台、企业以及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屏蔽状态下,信息呈现出一种碎片化、分割化的状态,缺少整体化配合。从网络安全角度来看,平台互联互通更有利于打击网络黑灰产和网络犯罪。平台互联互通后,形成政府、平台和平台三方间的协同共治,有助于更好地获取不同信息,实现不同平台间数据违法信息的锁定,最后汇总到公安机关,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实现更高层次的网络安全保障。如果说屏蔽网址链接所保护的是网民个体的网络安全,并没有触及网络安全的源头,那么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将保护的是网络生态的整体安全。

此外,在推进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大背景下,互联互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不加歧视地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增加企业的曝光机会,增加交易量,这在本质上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有利于互联网行业新型业态的出现和创新发展。(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编:白馗、编审:崔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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