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捞好处 受贿钱款藏阁楼辽宁锦州银行原董秘获刑12年
2022-11-09 13:09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王茜

◎ 《法人》全媒体记者 王茜 整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锦州银行时任董秘孙某的刑事二审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孙某任锦州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及董秘期间,通过协助股东股权转让、代持股权处理事宜、为中介机构承销提供便利,合计收取他人钱款1200万元、150万港元,还将16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为了掩人耳目,孙某将其中120万元藏在了岳父母家阁楼。

孙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对其违法所得1200万元及相关孳息予以没收、处罚金80万元等,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法院维持原判。

锦州银行成立于1997年1月,总部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并在沈阳、大连等辽宁省主要城市以及北京、天津、哈尔滨等华北和东北地区的主要城市设立了分行。2015年12月,锦州银行在港交所挂牌上市。锦州银行的企业属性,曾发生数次变化。2020年9月3日,锦州银行完成增资扩股,其国有股份比例超过50%,成为国有绝对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过去十几年间,锦州银行资产规模居辽宁省内银行资产规模第一位,也是东北三省城商行的领头羊。

孙某出生于1977年7月,曾任锦州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16年底,年仅39岁的孙某担任锦州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并获聘为董事会秘书,直至2020年初辞任。据裁定书内容,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孙某于2020年11月被锦州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被拘留。

孙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据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下半年,锦州银行的股东——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欲转让其持有的锦州银行股权,具体由下属子公司高管翁某负责。当时,翁某找到时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的王某(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王某表示同意并促成3300万股权的快速转让,孙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事成后,翁某以顾问费的名义,给付165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50万元。同样的事情在2017年上半年再次发生,运通公司想将剩余的2000万锦州银行股权转让,于是翁某再次找到两人。事成后,翁某给了300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100万元。

2017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沈阳大众公司与沈阳华晨出租公司产生股权代持纠纷。锦州银行委派孙某全权处理此事,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大众公司董事长刘某进行沟通,对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华晨出租公司顺利将400万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为感谢孙某,华晨出租公司经理乔某分两次给予孙某好处费50万元现金。

除了为股东谋求便利之外,孙某还为中介机构承销提供便利。2018年至2019年,孙某利用担任锦州银行董秘的职务便利,为中介机构承销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钱款1000万元、150万港元。此外,孙某在锦州银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11月,锦州银行购买中原银行在香港发行的3亿美元境外优先股。孙某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推荐帕加马公司作为中原银行优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2019年4月,该公司赚取中原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170万美元。下半年,陆某以现金方式送给孙某好处费300万元。

为了处置陆某所送的这些钱款,孙某可谓绞尽脑汁。他从陆某提供的建行卡中取现220万元左右,用招行卡花销20万元、存定期20万元,从光大卡中取出10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另外,孙某在岳父母家阁楼放了120万元,并且分别在其岳父、岳母、岳母妹妹、妻子名下放了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70万元。

事实上,孙某所在的锦州银行这些年并不太平。2018年,该行净亏损45.4亿元,不良贷款率由年初的1.04%激增至4.99%。2019年上半年,该行会计师事务所安永(EY)辞任。安永在辞任函中称,在锦州银行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有迹象显示该银行向其机构客户发放的某些贷款实际用途与其信贷文件中所述的用途不一致。

锦州银行问题披露后,监管部门介入。2019年7月,工行、信达、长城等机构出资60亿元战略入股锦州银行。2020年3月,锦州银行又公告引入央行旗下成方汇达以及辽宁金控。其中,成方汇达认购锦州银行新发行的52.7亿股内资股,占定增完成后该行总股本的37.69%。

(资料来源:经济观察网 红星新闻)

点评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余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及受贿罪是国有企业中常见、高发罪名。锦州银行为国有控股银行,作为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及董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并贪污公款,达到三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即构成上述罪名。作为大型公众公司,要防范该类罪的发生,应当在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公司开展的重要对外业务,应当由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并且要确保监督机构能够实质、独立地履行职责。表面上看,这些监督机构的存在对公司的运行效率有一点影响,但只有建立这样的监督机制,才能减少公司高管犯罪,确保公司行稳致远。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