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联社原副主任孙斌获刑11年半
2022-10-11 14:41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王茜

◎ 《法人》全媒体记者 王茜 整理

据安徽省纪检监察网消息,9月5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孙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斌利用担任安徽省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主任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贷款、业务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18万余元,其中271万余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孙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斌向法庭表示不上诉。

点评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长青

从孙斌的履历来看,他应该始终是公务员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法律适用上定受贿罪没有问题。公务人员受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清正廉洁义务,侵犯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减少甚至杜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仅靠有关人员的自我修为是不够的。除了依靠监委等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监督,还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正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举权的重要原因。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