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新疆的法蒂玛代表今年给“两高”工作各带来了一份法律议案
2022-03-12 13:58 来源:法人网 作者:彭飞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全国人大代表法蒂玛

法蒂玛,乌孜别克族,是新疆律师界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被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前,她还曾是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法蒂玛的另外一个身份是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作为一名法律人。多年来,她的诸多议案和提案,专业性强、内容夯实、紧跟热点,反映民情,收到了良好反馈。

去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法蒂玛联合31名全国人大代表,以新疆代表团的名义提交了《关于确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议案》,并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建议》。大会闭幕后不久,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确立,对中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的改善有着重大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进行了两轮试点。法蒂玛律师一直关注这项工作的进程并与最高检相关部门保持着顺畅的沟通。

今年会议期间,法蒂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此项制度试点的最新情况,并就在全国推行该项制度进行交流、提出自己的建议。

作为执业律师,法蒂玛始终关注立法工作及深化司法改革话题,在做了一整年的调研工作后,今年她带来了两份议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方式,切实加强刑事申诉工作的建议案》,以及《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再审审查中听证程序前置、重特大案件公开听证的建议案》。

法蒂玛是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她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存在工作量较大、任务压力较重及机械应对法律规定审查期限的情况,对于绝大多数再审案件仅采取审查再审申请材料和调阅原审卷宗两种方式。但由于再审案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所涉标的额也相对较大,仅进行书面审查难以在案件中全面理解当事人之诉求和案情,进而难以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法定再审情形,使得大量案件无法进入再审环节,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对此,法蒂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再审审查时,除一些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应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案件全部采用组织当事人听证的方式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案件全部采用询问当事人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的方式进行。

最近几年来,有许多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发起监督,错案得以纠正,最终使当事人沉冤昭雪。“这足以说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看,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法蒂玛表示。

法蒂玛进一步指出,目前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中,公开审查并非一种必然性程序,部分承办人员怕增加工作量,或者处于法检关系立场考虑,不愿意启动,实践中公开审查的适用率不高。其次,在公开审查活动中,主持人由案件承办人担任时,中立性不能保证,易使公开审查流于形式,受邀人员选任机制也存在不规范之处。

对此,法蒂玛建议,对于通过正当程序申诉到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应当听取申诉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意见。这样不仅能帮助承办人进一步了解案情,更加准确地对案件做出判断,而且还能充分保证律师在国家司法活动中的法定权利。

责编:白馗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波、赵青、张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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