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处分需配偶同意吗
2025-06-03 16:33:53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

编者按

本刊开设“有问必答”栏目,搭建《法人》杂志与读者沟通交流法律、合规话题的渠道和平台,向企业界和个人征集问题,邀请专家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我叫于丽(化名),2013年与李胜(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共同经营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股权一直登记在李胜名下。2017年,李胜将持有的股权质押给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B证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按约定获得质押价款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2019年,我与李胜协议离婚。我认为,当时李胜质押给B证券的股权未经我同意,损害了我的财产权益。但李胜仅同意分割公司经营所得,他认为,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我想咨询,李胜质押名下的股权需要经配偶同意吗?与B证券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该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于丽

2025年5月6日

律师回复

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配偶不同意股权质押,并不会直接导致质押无效。

▲CFP

股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其质押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调整。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可见,配偶的同意并非质押有效的必要条件。

如果股权质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导致配偶权益受损,配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会影响股权质押合同本身的效力。

所涉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婚后共同开设并经营的公司所涉及的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股权基于股东出资产生,是股东因出资事实而发生的法律效果之一,即在取得股东资格之外,股东通过投资取得的相应财产权利。股权登记与否,不是判断该股权设立与归属的实质要件。

但是,如果夫妻协议约定公司股权归属为一方所有的,则将排除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属性。

如何保障财产权益

明确股权性质:夫妻婚后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共同经营的,即使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要在公司章程中清楚地记载股东的身份信息。

作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夫妻双方均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财务报表情况,保障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作为公司股东,可明确约定公司股权归属、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的具体方案,保障表决权、分红权,限制股权转让、出质等条款。

发现配偶股东不经其同意,擅自转移、隐匿股权和公司资产时,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请求其协助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查封公司账户等措施。

如何避免此类争议

夫妻婚后设立公司并共同经营,首先应当确认股权归属;其次,以书面方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与监督;发现一方越权或者侵犯到另一方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保全有关证据,协商处理。

实在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股权分割。尽可能通过事前约定,事中规范,事后隔离的方式,最大可能地避免争议的发生。

责编|惠宁宁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