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软黄金”被掉包,谁捣的鬼
2021-11-10 12:4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洪娜 屈庆华 夏梦

“要不是检察院抗诉成功,公司现在真不知道会怎么样。”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回访浙江海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明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方明看着眼前的一片忙碌景象,不禁感慨万千。

海明公司主要经营水产品加工、运输、贮藏业务,成立20多年来一直运转良好,效益不错。但没想到的是,因为一次小小的疏忽,公司陷入了保管合同纠纷的漩涡,几乎走到濒临倒闭的边缘。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次保管引发两起案件

2015年4月至9月,蓝海水产公司(下称蓝海公司)陆续将所加工的水产品委托海明公司代藏保管。不久后,蓝海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这批货物转单给绿洋渔业公司,以充作价值400万元的融资借款质押物。海明公司作为保管方,向绿洋渔业公司出具了代藏进库单,载明代藏品为星鳗片,总计84.31吨。随后,蓝海公司获得绿洋渔业公司200万元的借款,货物所有权仍属于蓝海公司。

2015年9月至10月间,根据双方质押物可以提货出库加工的约定,蓝海公司多次从冷库将星鳗片提取出库加工后外销,再用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的货物补回。

2015年12月,因蓝海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挽回,法定代表人陈华出逃日本。绿洋渔业公司随即到海明公司提取蓝海公司用作质押物的冷冻存货,但开箱时却大吃一惊,星鳗片变成了苟鳗片或金丝鳗片。

星鳗片因为数量少、经济价值较高,被称为海洋中的“软黄金”,与一般鳗鱼片的价值差距悬殊。2015年12月17日,绿洋渔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海明公司告到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以交付货物与保管货物不符为由,索赔差价430万元。

“包装内的货和标明的产品不一致,明显是被掉包了。”海明公司为自证清白,在绿洋渔业公司提起诉讼后主动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中止审查等待刑案结果

民事案件一审阶段时,海明公司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涉及到蓝海公司涉嫌诈骗内容,提出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但法院认为海明公司与绿洋渔业公司系保管合同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蓝海公司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其结果不影响该案赔偿责任,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海明公司向绿洋渔业公司支付赔偿款421.55万元。

海明公司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海明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

“我们公司只收了几万块钱的保管费,现在却要赔出400多万元,真的比窦娥还冤!”方明称,判决生效后,绿洋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明公司账户被冻结,并被执行421.55万元。作为一家小企业,400多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企业生产几乎因此而停滞,陷入经营困境。2017年5月,海明公司向舟山市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

因该案涉案金额多,对企业影响大,舟山市检察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专门办理此案。

承办检察官钱勇对该案全部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绿洋渔业公司以入库单为依据,认为其提供给海明公司保管的系星鳗片,但最终收到的货品则是苟鳗片和金丝鳗片,据此主张保管人海明公司未交付委托保管的物品,请求赔偿相关损失。而海明公司主张,代藏鳗片实际品种与入库单、出库单载明的品种不一致,是蓝海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而非保管人保管不善的结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基于审判时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海明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二是海明公司对于案涉保管货物货单不一致是否存在过错。因为该案中蓝海公司与海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诈骗可能成为影响民事案件走向的关键,承办检察官在和刑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交流,并调取了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后,发现该案中有些疑点还需补充侦查。

考虑到如果对该案提请抗诉,仅有3个月的办理期限,而蓝海公司与海明公司之间的诈骗案仍在侦查中。承办检察官遂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对该案中止审查,等待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后再决定是否提请抗诉。

抗诉成功后执行回转

2017年3月,陈华回国,投案自首。普陀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陈华有期徒刑十四年。

原来,陈华指使员工郑亮将代冻在海明公司冷库的84.31吨鳗鱼片(包括星鳗片、苟鳗片、金丝鳗片),以星鳗片转单给绿洋渔业公司,绿洋渔业公司负责货物验收的孙小(另案处理)等人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在进库单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仍办理了转单手续。

之后,郑亮在陈华的指示下,多次从冷库将星鳗片提取出库外销,随后又将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而实际为其他品种的相同数量的鳗片补回海明公司冷库。孙小等人在未认真验货的情况下,核准并签字确认进库单,致使星鳗片全部被调换为苟鳗片和金丝鳗片。

至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随即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后,裁定指令舟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

舟山市中级法院结合再审情况认定,海明公司在保管期间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对保管物实施了调换,不存在明显过错。今年6月14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绿洋渔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7月30日,正在为资金发愁的方明突然收到一条短信通知,打开一看,是银行账户的到账记录。“法院的执行回转款到账了!”方明如释重负,“多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我们吃了这么多年的冤枉官司终于昭雪了,接下来要加足马力搞生产!”


(文中企业和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