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刑事法制
2021-03-12 08:58:34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 惠宁宁

◎文 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  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刑事法律风险正在成为企业发展重大和重要风险,民营企业尤为突出。” 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企业合规体系是指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为目的,规范企业和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合规审查、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系统性的制度规范和具体措施。周世虹表示,民营企业腐败问题是腐败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企业家常见的犯罪有:行贿、非国有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等。

周世虹认为,其内部原因包括企业轻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缺乏刑事法律教育培训,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内控和合规制度体系建设;外部原因是,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对涉及企业犯罪界限和认识模糊,特别是部分案件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界限不清,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难以界定。

周世虹介绍,从2006年起,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劵公司合规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管理合规指引》,开始引领中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等六地检察院为试点单位,以推动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经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明确整改方向。目前,该项试点工作正在严格依法推进,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周世虹认为,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推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刑事司法体系,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是大势所趋;也是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没有将企业合规建设纳入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考量因素,迫切需要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改革。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