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守镇:强化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立法
2021-03-10 09:13:04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伍洲奇

◎ 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伍洲奇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李守镇建议,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明确消费者权益作为评估竞争的核心考虑因素,以更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理念从“包容审慎”转向“科技创新”

“整个反垄断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公平、自由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创新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正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互联网竞争规则,长远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稳定成长。”近日,在谈到强化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意义时,李守镇这样说道。

李守镇认为,近半年来,中央和国家相关机关密集对强化监管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声,表明我国反垄断的监管理念从过去的“包容审慎监管”开始转向 “科学创新监管”,这也是对数字经济近二十年来纵深发展的及时回应。

2021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不仅代表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理论创新,有利于我国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规则,而且对完善我国数字市场的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平台经营者等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合规经营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李守镇说。

滥用封禁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虽然我国正在不断强化反垄断执法,但互联网平台还存在滥用封禁行为,给中小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李守镇表示,滥用封禁行为的危害首先体现在滥用屏蔽行为方面,其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与自主选择权。一些超级平台对某一类合法正常链接的屏蔽封锁,会直接影响用户对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直接侵犯到消费者的通信自由、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其次,滥用屏蔽行为会直接损害中小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互联网平台凭借其网络流量优势、威胁屏蔽封杀等行为,涉嫌‘拒绝交易’‘限制交易’‘差别待遇’等法律禁止的行为。”李守镇表示。

此外,李守镇还表示,滥用屏蔽行为会破坏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会使平台竞争退回到“丛林规则”。因为互联网平台可以凭借对资本、流量、平台生态控制力,通过滥用屏蔽、封禁等行为引发“站队效应”和“寒蝉效应”,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不能忽视的是,滥用封禁行为还会阻碍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健康发展。”李守镇表示。

“歧视性屏蔽” 应写入滥用行为条款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李守镇多次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他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因此,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应该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或企业,这类平台或企业由于其巨大市场份额或用户量,其任何一点小的滥用行为,都可能会对全国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李守镇表示。

李守镇建议,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现状,应该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在修订《反垄断法》时,增加针对前述垄断行为的专门规定,将平台“歧视性屏蔽”明确写入滥用行为条款,明确禁止占支配地位平台采用歧视性手段实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要求占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的数据接口履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开放义务;明确占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对同等产品与服务提供同等交易条件;明确消费者权益作为竞争有效评估的最核心考虑因素,以更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