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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战略背景下,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成为能源转型的核心举措。供电企业作为关键主体面临投资成本高企、技术风险叠加、政策预期不稳等挑战,亟需稳定制度保障。

CFP
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能源基础性法律空白,为供电企业加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了多维度制度支撑:一是确立了国家能源战略方向,明确供电企业推动清洁低碳转型的核心任务;二是构建了多元主体协同框架,明晰企业在保障系统安全与可靠供电中的责任;三是完善市场机制与价格制度,保障投资可持续性与合理收益;四是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与技术标准引领,促进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能力升级;五是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韧性建设与应急能力。
在此基础上,能源法通过提供清晰发展预期、明确责任边界、促进协同公开,驱动供电企业增强内生动力、强化合规经营、构建开放共享生态。总体而言,能源法作为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里程碑,为供电企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有效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深化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时代背景与法律需求
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与国家战略。实现“双碳”目标,能源是主战场,电力是主力军。“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举措。”[1]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承担着大规模消纳可再生能源、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实现电力供应清洁化的核心使命,是能源革命和“双碳”目标落地的关键枢纽。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电源结构革命性调整、电网形态深度变革、运行机制重大创新、用户角色根本转变。在此过程中,作为电力系统核心运营主体的供电企业,正面临一系列挑战。当前,投资成本高企、技术风险叠加、规划协调复杂、商业模式重构、政策预期不稳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供电企业需要面对的新挑战,凸显了供电企业对国家出台稳定、清晰、强有力顶层制度设计的迫切需求。
长久以来,我国能源领域一直缺乏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国家大法。从各能源细分领域来看,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不畅,使得各能源部门之间的协同水平一直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从纵向的规范性法律层级衔接上看,也存在大量常用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体系不够健全、部分领域无法可依等问题。因此,“其(能源法)颁布施行是我国能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填补了国家能源基础性法律的空白,回应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核心法律需求,其基本制度设计深刻影响甚至决定着供电企业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的定位、责任、权利和行动逻辑,为加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伟大进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制度保障。
能源法核心制度对供电企业的系统化支撑指引
作为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能源法构建了一套旨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基础性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从宏观战略到微观规则,为供电企业提供了系统化的支撑指引。
(一)确立国家能源战略方向,明确供电企业核心任务
能源法第一条、第三条即开宗明义提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等能源战略目标。具体到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法第三十一条更是明确提出“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并规定推进电网智能化改造和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能源法对“新型电力系统”概念及具体建设要求的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能源领域依赖部门规章或政策规划确立发展目标的局面,极大提升了其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从国家法律层面为供电企业高质量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了正当性来源和法律依据。
(二)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框架,明晰供电企业定位与责任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绝非供电企业的“独角戏”,需要源、网、荷、储各方的紧密协作与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能源法强调了国家在规划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能源开发利用者的责任,更强化了供电企业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可靠性中的关键主体责任,如对供电企业能源消纳义务的规定,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以及为用户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等。同时,能源法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各类新兴主体,如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分布式能源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稳定的制度接口,使供电企业在明确电网平台建设、系统调度、安全保障等自身核心职责的基础上,能够更有效地组织和利用市场力量协同推进转型。
(三)完善市场机制与价格制度,保障供电企业投资与经营的可持续性
新型电力系统所需的巨大投资,特别是在智能电网、新型储能、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方面必须有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支撑。能源法第六条提出“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并在第四章专章规定“能源市场体系”相关内容。一方面,明确了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为解决新能源消纳成本分摊、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的价值回报、辅助服务市场定价等关键经济性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能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既保障了公用供电企业的合理收益,也为建立真正反映电力商品属性和服务价值的多元化价格体系创造了条件,增强了供电企业投资新型基础设施的经济可行性和经营预期。
(四)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与技术标准引领,促进供电企业能力升级
新型电力系统高度依赖科学技术创新和突破,其建设过程本质上也是新质生产力在电力领域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科技创新激发传统生产力的生态要素、引领构建新质生态关系,形成绿色生产力,破解了传统生产力发展的生态困境,促进生产力形成新质态、产生新质变,进而形成新质生产力。”[3]基于这一原理,能源法将科技创新置于战略地位,以第六章专章规定“能源科技创新”,要求将能源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并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这些规定对供电企业意义重大。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划设备接口、数据规范、网络安全等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能更为有效地解决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初期面临的互联互通障碍与兼容性问题,降低供电企业的系统整合成本与运营风险;另一方面,“数智技术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支撑,为电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4],能源法为企业在智能传感、先进通信、人工智能调度等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政策红利,将有效加速新技术在电网建设与运营中的规模应用。
(五)设立能源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供电企业风险防范与应急能力
当前,“我国能源领域仍面临能源治理体制机制有待深化、油气自主供给能力不足、油气储备和调峰能力建设滞后、电力系统灵活性不够的现实问题”[5]。新型电力系统在提升清洁低碳水平的同时,也面临新能源波动性大、电力电子化设备增多等带来的新型安全风险。能源法第五十一条提出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进行预测预警。这些规定倒逼供电企业在电网规划、系统运行、设备管理、信息保障等核心环节持续提升韧性建设投入,如加强区域电网互联、配置系统支撑性资源、应用先进安全防御技术等,以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下的能源安全挑战。
能源法制度保障对供电企业行为的驱动效应
除了提供支撑与指引外,能源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也通过授权与限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方式,深刻驱动供电企业的具体行为。
(一)提供清晰发展预期,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与战略投入
清晰稳定的政策法律环境是企业进行长期、大规模投资决策的前提。能源法以法律形式将能源转型战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目标固定下来,提供了不可轻易逆转的中长期政策信号。这显著降低了企业的政策风险感知,有利于供电企业在智能配电网改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布局等领域制定清晰的转型战略和长期投资计划,敢于投入资源进行技术研发与应用以及综合能源服务商业模式的创新探索。法律对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收益保障机制的确认,也增强了企业投资获取合理回报的预期,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
(二)明确责任边界,强化企业合规经营与公共服务导向
能源法多条条款清晰地设定了供电企业特别是负有公用事业职能的企业在安全保障、普遍服务、公平开放、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这使得供电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和转型发展的同时,必须时刻牢记公共属性与社会责任。通过完善新业务、新业态安全责任清单,制定分类分级管理规范等手段进行能源安全风险防控。对此,法律责任条款对应设定了严厉的违法成本,对企业形成强大的硬性约束力,促使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供电可靠性、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避免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为各类主体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三)促进协同与公开,引导企业构建开放共享的转型生态
能源法多条条款强调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和监督。这一方面要求供电企业主动加强信息披露,在规划制定、项目实施等方面加强与政府、其他市场主体、用户、公众的沟通协调,增强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促使企业改变传统封闭运作模式,拥抱开放合作理念,更注重与电源企业、储能服务商、负荷聚合商、技术提供商、科研院所的深度协作,共建共享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成果与市场机遇。这种协同文化的培育对打破系统壁垒、汇聚创新要素至关重要。
结语
能源法的出台,是中国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其对供电企业加速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所提供的制度保障意义是多维度、深层次的。唯有将法律的外在强制内化为企业治理的基因,新型电力系统的宏伟蓝图才能从制度保障跃入现实图景。这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兴衰,更是一场关乎国家能源命运的基础性变革。能源法不仅通过确立国家战略方向、明确主体责任框架、完善市场机制与价格制度、强化科技创新与标准引领、设立风险管控制度等核心制度安排,为供电企业推进这一历史性转型注入了强大的法治推动力、提供了坚实的行动支撑和清晰的规则指引,更通过设定责任边界、强调合规要求、促进开放协同,引导和规范着供电企业沿着法治化、市场化、绿色化、智能化的路径稳健前行。
参考文献
[1]张智刚,康重庆.碳中和目标下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挑战与展望[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22,42(08):2806-2819
[2]章建华.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推动能源法治再上新台阶[N].《中国电力报》,2024-11-28(001)
[3]邓良辰,王娟,费佳颖等.数智技术赋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J].宏观经济管理,2025,(04):49-58
[4]邓良辰,王娟,费佳颖等.数智技术赋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J].宏观经济管理,2025,(04):49-58
[5]刘鸿渊,杨茜然,彭新艳.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现实基础、实践逻辑与路径支持[J].重庆社会科学,2025,(03):47-60
审核|王茜 王婧 渠洋
校对|白馗 张雪慧 张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