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王茜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时隔2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迎来首次修订。
已经施行20多年的价格法,此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在价格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此次修订将会起到怎样的积极效果?修正草案与现行价格法的不同之处又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法人》记者采访了业内多位专家。
▲制图/宋逗
完善政府定价机制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价格法进行修订正当其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27年。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很有必要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对价格法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事实上,2023年9月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价格法修改已被列入其中。今年4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价格法律法规,有力推动价格法的修改进程。
记者注意到,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方面共10条内容。具体来看包括:
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结合政府定价从定价水平向定价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等;
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等;
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坚持问题为导向的修订思路,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有效回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肖京对记者表示,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总体稳定前提下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有利于凝聚最大共识,充分体现了坚持稳中求进的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定价方面,修正草案增加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肖京表示,第二十一条增加的“定价机制”方面相关内容,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
此外,根据近年工作实践,修正草案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增加“必要时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调查”。
肖京表示,一方面,政府定价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很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其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市场定价是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竞争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通过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筑牢反“内卷式”竞争关键防线
近些年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内卷式”竞争问题突出,低价无序竞争是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商家为了抢占市场,不断采用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策略,衍生出越来越多的价格竞争。平台经济领域,从网约车“价格战”、共享单车“交押金免费骑”到外卖商家“亏本换流水”,“内卷式”竞争导致企业热衷于“分蛋糕”而不是“做大蛋糕”,最终将导致巨额经营亏损与社会资源浪费,也限制了消费者享受商品及服务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修正草案起草说明中指出,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
此外,电商平台和大型商场限制入驻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并不鲜见,多部法律虽然对此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治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从更深层次来看,内卷式竞争会弱化企业的创新能力,长期的价格角逐最终只会变成烧钱游戏,形成‘仿造者赢、创新者输’的恶性竞争局面。”某新能源企业项目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大量本应用于研发的资金投入补贴,成为企业避免被淘汰出局的唯一选择。
7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作出明确部署。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蒋毅在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良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消费者带来价格优惠和消费福利,然而竞争要有规律、有底线,如果过了头、越了界,引发低价无序竞争,出现质量下降、服务缩水、侵权假冒等现象,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拖累企业自身发展,让整个行业陷入低效甚至无益的‘内卷式’竞争。”
记者注意到,修正草案在对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定时,完善了多个条款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增加第(八)项:“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和第(九)项:“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外,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修订草案作出积极回应,将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新增第(十)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媒体评论员指出,整治内卷的核心,关键在于构建法治化的市场底座。我国虽已形成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体系,但在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等领域的执行仍有薄弱环节。例如,部分地方通过技术壁垒、限制异地投标等手段保护本地企业,看似维护了地方短期利益,实则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价格法的修订,正是对这类问题的针对性回应,通过完善规则填补执行漏洞。
针对低价无序竞争和限制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问题,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一起,共同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协同发力。
如何判断价格行为违法性
蒋毅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提到,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将重点治理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倾销的行为,并将服务纳入低价倾销规制范围。
实践中,价格法常被诟病处罚力度较轻,自1998年起实施的价格法所规定的罚款细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
记者注意到,为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修正草案拟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第四十二条将罚款上限从五千元提高至五万元,还修改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表述。
如何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例如,在平台补贴的情况下,应明确计算被降价销售商品的成本,也就是对被补贴的商品成本进行单独核算,而非按照平台企业自身或特定业务板块的运营成本来计算。
对此,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占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平台经济具有多边属性,经营者的商业决策往往并不局限于单一商品或服务成本收益的考量。消费者付出的成本也绝非简单的货币支出,还可能包含个人数据信息、交易记录等。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价格行为违法性的判断,需要对企业的商业模式有更多了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所要反对的是那些以价格战为主导,忽视创新,危害产业长远发展的低质量、同质化竞争。
“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至少包括两个层面重要意义:巩固市场化改革成果,释放市场经济活力;形成市场监管合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张占江强调,明确经营者价格行为合法性标准在于,与市场的兼容性、一致性。经营者只要凭借自身真实绩效,制定价格,赢取市场份额就是合法的;反之,任何与真实的绩效相背离的扭曲竞争的定价行为都属非法。
价格法是一部行为法,与保持市场一致的方式认定不当价格行为,旨在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程度给予经营者自由竞争的空间和激励企业创新、提高效率。张占江认为,“内卷式”竞争、“算法定价”以及“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是价格问题,更是竞争问题。本次修正草案弥补了对此类行为价格监管的空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相匹配,共同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对监管实践的新需求。由此,形成了一个更为连贯的市场监管体系,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编|白 馗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5年08月总第2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