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卖家“攻占”二手电商平台
2023-04-21 10:59 来源:法人网 作者:银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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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时下,除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外,不少闲置物品转让平台也贡献了电子商务领域相当一部分成交额,与售卖新货的电商相区分,业界将闲置物品转让平台称之为二手电商。据“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2022年,中国大陆地区二手电商交易规模达4802.04亿元,同比增长20%。相较于2016年增长669.49%,但增长速度已呈放缓态势。

全国政协委员李学林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绿色消费是实现可持续生态发展的动力,而推动闲置物品流转,是串起循环产业链,“变浪费为消费”的最佳方式。

然而,二手电商作为居间平台,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尚未确立。

今年“3·15”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一批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闲置物品交易模式的责任认定引发关注。新货电商中的经营者责任,是否适用于二手电商卖家?如何认定二手电商卖家是在处理个人闲置物品,还是打着转让闲置物品的旗号做职业卖家?

二手平台贩卖“全新”商品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2019年9月。该案原告王某,某二手电商向陈某购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王某将其送至官方售后检测部门,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而陈某在宣传页上将其描述为九五成新,与检测结果明显不符。此后,王某要求陈某退货退款,但陈某拒绝。随后,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解称,他只是在二手电商平台处理闲置物品,并非经营者,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陈某在这次交易前,通过个人账号已有多次销售电脑等电子设备的记录,并非偶尔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合理范畴,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事实上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常年在孔夫子旧书网上卖书,他告诉《法人》记者,随着二手电商壮大,凡是C2C模式的平台,早已被职业卖家攻陷。“这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张先生说,以旧书网站为例,不少卖家书摊都有标记为“全新”的图书,价格却只有新书的六成甚至五成,平台管理显然不到位。孔夫子旧书网给卖家两个选择,一是摆“书摊”,二是开“书店”。开“书摊”无需任何资质,能摆出来的书偏少,而开“书店”需要上传营业执照,里面的书多标记为“全新”,书的种类也比较齐全。

即便开“书店”需要资质,但这对职业卖家来说也不是问题。“为了免去营业执照的麻烦,一些人把新书标记成九五成新,两者的区别无非就是有没有塑封。”张先生表示,在二手电商平台上寻找廉价新书,已经成了一些读书人的首选,但这有个问题。“这些新书,为什么敢五折六折地卖?他们不想挣钱吗?如果贱卖还有盈余,那这些新书是从哪儿来的?”

近日,家住天津的李晓(化名),在一家二手电商平台上售卖饰品,他告诉记者,这一行“很乱”。“作为同行,我听说,有人以真耳环的价格卖了一对假耳环,获取了丰厚的利润。然而,在买家察觉被骗想退货时,卖家已经注销账户,查无此人了。”

如何确定平台责任?

近年来,国家加强对平台经济监管,各类反垄断案件直指大型电商,但针对二手电商未见出手。在二手交易不断出现纠纷,职业卖家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日益增多之时,二手电商平台又该履行哪些职责?

记者了解到,目前二手电商有两种模式:C2C及C2B2C。消费纠纷主要发生在C2C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买卖双方都是个人身份,而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此类交易只能由民法典中涉及二手货交易的规定进行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法。而在C2B2C模式下,卖家就是平台,平台先从个人处回收旧货,再以平台自营的方式卖给消费者,而平台毫无疑问是经营者,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2C模式相较于C2B2C模式,省去很多环节。李晓告诉记者,C2C模式中,平台只负责居间交易,有些平台提供交易担保服务,有些既无担保也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等保障性协议。C2B2C模式,则是由个人将二手货卖给平台,由平台验伪、清洗和消毒后,再对外出售。李晓更青睐于C2C模式,因为可以卖得更贵。“例如,我把一对耳环交给平台去打理,验伪、清洗、消毒一套程序下来,平台要花不少钱,而且平台也要挣钱,所以平台收货,会把价钱压得很低。但C2C模式中,平台不管真假,只提供撮合信息,不干涉双方交易价格。”

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以偶然性、非大量处理闲置物品这两条标准,作为是否属于二手货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的判定依据。网经社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告诉记者,据此,偶然性、非大量,今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判定此类案件的“金标准”,“这两个标准能很容易区分个人卖家和商家”。

C2C模式二手电商有无必要调整现行交易规则?“我认为此事要靠法院和平台两方发力,法院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根据纠纷特点,确定一套裁判规则,以避免发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二手电商应确保交易和其他操作留痕,纠纷发生后,可以根据一定时间内的交易频率及交易量,判断出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李旻说。

政策频出规范二手电商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家频频出手规范闲置物品交易。

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工信部等七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整体目标。该意见针对二手商品流通也提出阶段性目标:到2025年,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交易规模明显提升。

这里所称的流通秩序和交易规范,大部分需要二手电商平台参与。意见第二条第十一款要求“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提出建立健全二手商品交易规则,明确相关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并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同时,对“分品类完善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标准体系”“完善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标准规范”等,提出明确要求。

将二手商品按照品类的划分进行分级鉴定,目前只有C2B2C模式下的平台才有这项业务,今后一旦有关部门强力要求全行业推广,所有平台势必跟进。

2022年“3·15”期间,最高法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确立了一些有关网络消费的裁判规则,其中包括在二手电商交易中,对个人卖家与商家的区分规则。规定第七条称: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文提到的王某与陈某的二手商品交易纠纷,正是基于这套裁判规则进行审理和判决的。

从七部门印发意见到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再到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针对二手交易的规定都离不开平台的参与。前者需要平台深入参与对二手商品的分类管理和成色鉴定等工作,后者则直接以在平台交易留痕作为司法调查证据,对二手电商参与度提出了新要求。

近日,李旻告诉记者,二手电商本质上仍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中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平台需要对卖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验,制定平台交易规则。当平台发现经营者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李旻表示,二手电商注册门槛低、违约成本低、维权举证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二手电商完善交易规则、优化算法。

(责编 白馗)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