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终审判决:需连带承担两亿元债务
2019-10-23 13:56 来源:法人网 作者:全媒体记者 彭飞 赵青

法制日报—法人网10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彭飞 赵青)《法人》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小马奔腾公司夫妻共债案”于昨日作出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金燕需为亡夫李明因对赌协议形成的两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金燕对于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李明去世后,金燕的一系列行为证实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案涉债务属于二人经营所负共同债务。

2011年,小马奔腾获投建银文化4.5亿元融资,后者拿到小马奔腾15%股权。建银文化与李明等相关方签订了对赌协议。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2014年1月2日李明因病离世,小马奔腾并未能完成上市。建银文化随之将李明遗孀金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夫还债。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于2017年10月判决这笔债务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金燕需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修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案二审结果是否会因《解释》的出台发生变化引发社会关注。

2019年5月7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不公开审理,小马奔腾股东要求公司已故创始人遗孀回购2亿元债务。二审审理期间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案中投资协议的债务是否属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二审判决后,建银文化方代理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并以此判决金燕承担责任。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著名影视文化公司,曾投资拍摄《越光宝盒》、《剑雨》、《将爱情进行到底》、《机器侠》、《花木兰》、《无人区》等电影及《甜蜜蜜》、《我的兄弟叫顺溜》、《三国》等电视剧。(责任编辑 何睿)

编辑: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