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岳雷 见习记者 李辽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管理人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列举了破产管理人在团队管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及破产费用与报酬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行为。
这些年,破产案件复杂性提升,涉及管理人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破产管理人,其失职行为会给案件带来哪些风险?当前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是否落到实处?未来还有怎样的提升空间?
▲制图/宋逗
违规操作 雪上加霜
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与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管理人一旦失职会给整个案件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
2018年6月,江苏某米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江苏某律所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该公司破产相关事务。案外人马某通过网络平台以310多万元竞买了该公司的相关资产。但后来因发生意外,管理人和马某协商解除了买卖合同,约定退还马某全部款项,还额外承诺逾期退款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为退还这笔钱,管理人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高息借款177万元,且未向债权人会议或法院报告。过程中,管理人屡次透支账户。
同时,案外人臧某主张米业公司内一处厂房归其所有,管理人最初未认可其债权,但后来与臧某签订了和解协议,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但据之前评估,该厂房价值仅10.1万元。
由于马某在购买资产后曾添建房屋、安装电梯,于是管理人又与其补签协议,支付了50万元补偿款。但根据评估,这些添附物实际价值43.6万元。上述两笔超额补偿款均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或法院批准。
之后,债权人以管理人违法履职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将管理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管理人与马某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买款,是在未发生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协商解除,该解除事宜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为退还马某款项、支付臧某补偿款而借的177万元,以及后续补充借款5万元,均约定月息1.5%(年利率18%),远高于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终,管理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比合理利息多出近40万元。此外,管理人还擅自支付马某3029元电费。以上种种,导致本应分配给债权人的资金被不当消耗,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管理人赔偿债权人损失97084.74元。今年,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清律(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宾宾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令人眼花缭乱,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解除买卖合同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在管理人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不惜以高息借贷屡次透支管理人账户;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送达、信息公开等程序性职责’的管理人负面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由此引申出管理人两大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李宾宾说,未尽勤勉义务还包括,管理人欠缺专业知识与能力,怠于管理财产、资料,导致财产、文件灭失,违法处置非破产企业财产,优先权顺位认识不清,缺乏法、财、税、管理等方面知识等,导致破产财产损失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失。
利益操纵 暗礁丛生
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谋取私利,属于未尽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往往难以区分,个案中多有竞合,而违反忠实义务往往较为隐蔽,举证难度较大,一旦违反往往涉及刑事犯罪、司法行政处罚,远比违反勤勉义务所招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要严厉得多。”李宾宾说。
作为执掌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与分配等核心事务的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手握“重权”。李宾宾称,有的管理人故意不审查确认债权,进而剥夺债权人的表决权,声称没有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不了的议案,这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管理人帮助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即通过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这类行为属于破产欺诈的一种,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近几年时有发生,是各地法院严厉打击的对象。
此次江苏高院发布的《办法》中,就将“帮助企业逃废债务”列入管理人负面行为清单中。
企业为逃废债转移资产,常进行财务造假。“预付款科目往往藏着猫腻。”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建举例称,“预付款按理来说要和采购挂钩,钱付出去了,就得拿回相应的资产,不管是耗材还是设备。但有些企业付了预付款后,根本没拿到设备,预付款找不到对应资产,成了一笔烂账。这种情况很可能预付款是假的,采购行为也是假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辩解说是供应商违约。“调查后往往发现,这些所谓的供应商多是皮包公司,根本找不到企业和相关人员。这时,就算供应商被判败诉,也没法执行,最终会给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钟建进一步解释,“这些供应商实际就是逃废债企业的‘白手套’,把款项付给他们,目的就是把钱转移出去。”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操作:钱付出去了,但收回的货,企业根本用不上,甚至价格高得离谱。债权人拿到这类资产后,要是没有同行愿意高价收购,就会面临巨大财产损失。
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欺诈、妨害清算等涉嫌犯罪行为时,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及时向法院报告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但钟建坦言,现实中存在着破产管理人与企业暗中勾结的情形,对企业逃废债的行为不深究,不细查。
2015年2月,山东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汶上县人民法院指定某事务所担任其破产重整管理人,江某作为管理人组成人员,负责审核资金收支等核心事务,并掌管公司账户网银和公章。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江某与金属制品公司的张某、卓某、胡某等人串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金属制品公司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20年,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金属制品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江某等直接责任人员均获刑。
管理人对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视而不见、不深究也是常见问题。钟建说,“根据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依法追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节严重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可有的管理人不作为,反而把民事追责、刑事控告的责任推给债权人。但债权人自行控告举证难度大,垫付诉讼费、律师费,成本高,即便刑民交叉方式追责成功,从法理上,股东归还或补足的出资也属于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
此外,钟建指出,通过企业破产逃废债的另一种情况涉及“人格混同”。比如,某实际控制人掌控多家关联公司,资金通过与关联公司的交易,最终流入关联公司或大部分被实际控制人挥霍,随后让成本中心、债务中心的公司申请破产,甚至有些会把这些关联公司非关联化处理,让启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变得更加艰难。
“这时,需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一并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李宾宾认为,“管理人如果不作为,发现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调查、不披露、不追究,未依法申请合并破产或采取处置措施,涉嫌违法违规。”
监管亮剑 防患未然
“我们通常收到的都是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投诉。客观而言,这些投诉真正被查证属实且管理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占比很低。”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坦言,“这些投诉往往反映出债权人对破产程序推进或者管理人的多种不满。但很多引发债权人抱怨的问题,比如清偿率偏低等,并非管理人能够独立解决。”
他称:“一家破产企业往往有几百个、几千个甚至上万个债权人,导致清偿率严重不足,债权人不能足额拿回自己的钱。”
根据上海破产法庭公布的2023年度数据,全年审结的875件破产清算案件中,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0.8%。
任一民说:“破产案件几乎都是非标准化案件,个性问题多,管理人要处理太多纷繁复杂的问题,如果相关规定或配套制度不健全,就会存在争议。”
破产信息查询系统“无破数据终端”显示,从有公开数据记录以来,截至2024年,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中,江苏以86件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居首,占17.81%;浙江和湖南各有39件,各占8.07%。
“江苏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较多,恰恰说明当地对管理人的监管更为严格,债权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较高。”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业务负责人蒋瑜介绍,“2019年,苏州法院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回溯排查,要求所有管理人对其经办案件的银行流水进行全面梳理,开展资金自查。2020年,苏州吴江法院与苏州市中院相继上线资金监管系统,苏州地区管理人承办的所有案件均纳入该系统管理,银行开户信息及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都处于实时监管之下。”
蒋瑜表示,江苏法院在监督过程中,对优先债权的认定环节同样高度关注。“江苏要求破产相关主体对优先权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详细披露,部分法院还会调取卷宗进行抽查。此外,苏州每年都会发布管理人履职情况的抽查报告。管理人非摇号直接指定的情况主要存在于预重整的制度中,需要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推荐。2024年,苏州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案件为1600多起,预重整案件12件,占比约千分之七。”
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近年来持续发力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据悉,浙江省高院每年组织全省破产案件大抽查,今年已是第四年。任一民称:“第一年,法院依据抽查情况直接查处了一批管理人。到了第二年,流程进行了改进。在我们协会的建议下,新增了被质疑管理人的申辩环节。当年,法院初步核查认为存在问题的案件有30多件,经法官、审判管理处人员和管协代表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复核后,最终确认有问题的案件仅为个位数。第三年,协会派代表与法官联合查阅案卷、约谈各方,最终查实有问题的案件几近于无。”
目前,破产管理人协会在破产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浙江协会实行自愿加入原则。我们虽能依据章程对违规会员作出处罚并通报,但既无权罚款,也无法吊销资格,处罚手段仍停留在谴责层面。因此,我们通常会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降级、除名或更换案件管理人等处理。”
另外,浙江已建立起管理人监督机制:若发现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管协投诉。“投诉受理后将进入两级调查程序。地市级管理人协会先开展初步调查并形成评议意见,若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评议结果不服,可向省级管理人协会申请复核。”
分级管理 明晰考核
在中国,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制度,不同级别在业务承接范围、资格要求和在破产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上有所区别。
“据我了解,业内对分级管理无太多异议,主要意见集中在分级后的流动机制尚未健全。”任一民表示,管理人的级别确定后,部分地区存在多年未予调整的现象,升级、降级机制未能全面实施。“前年,浙江已将原来的两级分级调整为三级分级,从标准设计来看更为科学;同时明确规定,今后每三年将进行一次升降级评价,奖先惩后。由于破产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我们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机制。”
2024年,上海发布了《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引入第三方责任审计制度,对管理人履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与评价;明确执业红线,规定了五种将导致除名处理的情形,并在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划定考核周期,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管理人等级的升降评定;强调履职报告重要性,管理人在案件终结前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履职报告,并接受质询,作为个案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前,广东深圳、江苏无锡、北京、福建福州和厦门、湖南长沙、浙江、山东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针对破产管理人考核的方案或办法。
江苏较早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2020年为响应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苏州中院进一步规定,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推荐管理人。
“浙江此前主要采取摇号方式,为响应实践需求,开始积极尝试新模式。目前我们正推行两种机制:一种是由主要债权人或债务人联名推荐,另一种是当主要债权人债权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后,由其推荐确定管理人。”任一民认为,从长远发展来看,最理想的模式是完全放开,通过市场化方式选任管理人,这才有助于更好地帮助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重生,也有助于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责编|惠宁宁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5年08月总第2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