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时 未及时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2020-05-18 21:23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特约撰稿 何意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粤0303民初19592号民事判决:被告赵唯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建宏、刘玉兰办理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怡景花园禄景道14号201型房产抵押登记解除的相关手续。

宣判后,被告赵唯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粤03民终97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0元,由赵唯淞负担。

评析意见

本案为抵押权纠纷。根据《抵押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的期限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09年2月14日止。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曾发生过中断,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的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采纳。我国物权法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抵押权的性质属从物权,不属于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应理解为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由于涉案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涉案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消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的抵押登记解除的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建议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为抵押权纠纷,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是否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此条的理解,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本身仍然存在,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此时,抵押权转变为类似自然债权的一种权利,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参照《法国民法典》第二一八零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本案中,本文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应理解为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主要原因:一、从抵押权的性质考虑,抵押权属从物权,不属于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若认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无异于承认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有违民法原理。二、从社会效果来看,认定抵押权消灭有利于物尽其用、促进商品的流通和交易,在主债权丧失胜诉权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放任抵押权长期存续,将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不利于生产、生活。三、从结果来看,原告主张抵押权消灭,就意味着其不愿意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在抵押权人已丧失人民法院公力保护的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即使寻求私力救济已是徒劳无益,在此情况下继续持有抵押权毫无意义。

本文作者认为,抵押权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其成立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随担保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也应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该观点在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得到了认可。该会议纪要第59条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从抵押权性质、社会效果、产生的后果等角度出发,明确了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从而支持了抵押人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诉讼请求。本案作为抵押权纠纷的典型案件,对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未行使抵押权而引发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抵押权人应注意积极行使抵押权,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主债权,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抵押权人不要错误地认为,只要抵押登记未解除,则其主债权一直可以得到保护,从而怠于主张主债权及抵押权,导致其债权可能最终得不到救济。(责编 何睿 美编 赵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作为一名平凡的基层法官,每一天、每一年都是在调查、开庭、调解、写判决书中忙碌着。没有豪言壮语的华美篇章,也没有催人泪下的生动故事。办理的案件在变,接触的当事人在变,不变的是作为法官司法为民的初心,不变的是作为法律人为中国法治前行之路尽一份微薄之力的梦想,及对法治真理的孜孜寻求。在十余年的法官生涯中,始终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时刻记住案件当事人的难,勿忘来时的路,勿失启程的心。

——本期主讲人何意

编辑: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