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商业秘密侵权案频发,商业信息秘密性认定成维权难点
2022-04-27 14:07 来源:法人网 作者:李辽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李辽


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以1.59亿元的连带赔偿额,成为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侵害商业秘密违法成本提高,这在国家激励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慧成果,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员工“携密”跳槽、核心技术外泄、研发成果被盗……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模糊性和该类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及多样性,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权之路并非坦途。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惩治力度加大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过两次修改后,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拓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的范围,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赔偿金额提高到5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提升至十年,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惩处力度。


2020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法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保障以及具体切实的推进方案。


法律的修改、司法解释的配套以及行政政令紧锣密鼓的出台,反映了国家正加大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多措并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国家的需求,也是企业的呼声。对于企业来说,专利申请似乎更为熟悉,但并非所有技术保护都适宜采用该方式。由于专利申请的复杂性、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一些企业选择将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表示,在同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名列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版权保护之前,“企业从研发的第一天开始,技术秘密保护就伴随左右。新产品还没开始销售,商业秘密保护就已经开始。”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经营与国家安全


商业秘密纠纷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的行业领域和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主体之间,涉及的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研和技术服务行业是该类纠纷的重灾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菲表示,一个区域的创新能力越强,商业秘密案件发生率越高,“我国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及沿海较发达地区是该类案件高发区。”


近几年,涉商业秘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呈增长趋势。在今年3月1日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表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57件121人,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诉人数的0.86%。他表示,总量虽不算很大,但增幅较大,起诉人数同比增加1.42倍。


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专家宋志强(化名)对记者称,从刑事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企业诉前员工的案件比较多,大概占80%以上。“这些前员工大多都是企业高管,担任关键岗位,离职或跳槽后开设了存在同业竞争的新公司或到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将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运用在新公司产品、技术的研发或客户资源的‘抢夺’上,由此引发了一些商业秘密案件。”


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会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河南信阳一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从2017年10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约三年半时间,损失金额高达1600多万元。


2009年在媒体高频曝光的涉商业秘密案件“力拓案”使中国的钢铁行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该案件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的“铁矿石之痛”。国际矿业巨头力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全部4名员工为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对2009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策略,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多项商业秘密,使中国钢铁企业在铁矿石进口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中,首钢国贸公司、莱钢国贸公司等20余家单位多支出预付款人民币10.18亿元,仅2009年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就超过1170万余元。


因此,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心脏”,还影响到整个国家核心行业的经济安全。


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认定是难点


2020年,陕西高院审结一起1999年即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历时21年才等来终审判决,可见商业秘密案件维权难度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43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的案件为26件,占比达60%。举证不利是导致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的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在刑事案件方面,宋志强表示,大约只有10%的案件最后走到了审判程序。


记者采访的多位IT企业创始人均表示商业秘密维权极难。其中一位受访者张君(化名)对记者称,商业秘密维权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拉锯战,审理周期太长,企业耗不起。


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之中,在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缺少针对性立法。“因立法分散、整体性缺失,在商业往来与司法裁判中存在对商业秘密界定模糊、侵权事实判断困难、损害赔偿难被支持等情况。”王菲认为,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认定,成为大多数维权案件的焦点和难点,“许多商业秘密维权败诉的案例,多数是因为涉案信息不构成秘密性而惨遭法院驳回。”


一家IT公司的法务人员王芳(化名)告诉记者,“商业秘密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维权取证都很困难。”她说,商业秘密并不像商标权和专利权有相对清晰的界定,“有时候企业不知道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我们这种规模较小的公司也没有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跨城市执法也是维权的难点。孙佳恩表示,当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当事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跨城市,其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既发生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在地,又发生在另一城市,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的执法权局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在地,造成了异地执法的重重困难。


商业秘密应适度保护


制造业是商业秘密案件频发的行业,企业一方面要正向研发核心技术,另一方面还要阻止企业核心技术外泄,防止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璇玉表示,客户的相关信息是明确的商业秘密的客体范畴——经营信息。很多企业对技术信息保密得很好,但却常常忽略经营信息的保密。“在市场的开拓和培育过程中,企业需要防止或阻断他人获取这些经营信息。”


但现实情况是,企业花费大量心血好不容易培育了市场,但客户与具体负责的员工对接久了,可能发生交流信息的转移。郑璇玉透露,“有些员工会以邮箱内存已满、企业网络升级等种种原因更换邮箱,将与客户的交流信息转移。而很多企业往往后知后觉,发现客户大量减少,才恍然大悟。”


目前,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企业最为头疼的就是经营信息的认定,即如何证明自己被窃取的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自己被窃取的是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那涉及的就不是商业秘密,只是企业信息。


郑璇玉表示,一些企业用在公开渠道中获得的企业客户信息举证是不正确的,“公开渠道查找到的信息,你能找得到,别人也能找得到,不是专属于你自己的信息。”她称,如果与客户有了合作意向后,发现了一些公开渠道推送中没有的信息,如发现某家供应商的产品性价比最高,或者质量最好,或是发现了对方的工作节奏和规律,这些才能构成属于自己的专有信息。“这时需要分层次、分结构整理这些信息,将其有序编排,体现出企业对这些信息的逻辑考虑。”


郑璇玉提出一种假设,如果对方提出,因为员工极具个人魅力,或者说拥有一些与企业培训无关的个人知识的呈现,使客户就愿意和他合作,这种情况下,企业客户的转移不能完全被认为是员工对经营信息的窃取。


在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时,企业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保密措施越严越好。但一个微小的信息,采用铁桶般的保密措施,不仅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还会牵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力物力。“因此,过度的成本投入与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是不对等的,过度保护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郑璇玉认为,“经营信息的保密,其实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点滴积累的过程。不光是整理,还要展现信息的更迭,体现出企业对管理主观上的布局,这些可以弥补企业在被侵权时的被动状态。”


孙佳恩则提出建议,企业应该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把手工程”,高管率先示范,员工争优创先。“上市公司、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企业和研发型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导入商业秘密保护专家,进行商业秘密存证保全,强化涉密员工保密培训,将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


编审:崔晓林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