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就“超龄”? 遭遇就业歧视请拿起法律武器
2022-05-30 11:10 来源:法人网 作者:姚瑶


文 《法人》杂志 全媒体记者 姚瑶

5月27日,话题#应届生因毕业年龄超24岁被中国联通解约#冲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超3亿。此事件源于日前应届毕业生何同学向媒体反映:去年秋招中,她与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中国联通河源分公司(以下称“河源联通”)签订了“三方协议”,近日却被河源联通告知因其年龄超过24岁被解约。此事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后,引发广泛关注。对此,《法人》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对涉及就业歧视问题和企业需承担的责任等进行详细分析。

6人因超过24岁被解约

何同学称,她是1998年2月出生,今年刚满24岁,即将毕业。河源联通在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前,已经做过背调审核,而后她却突然被告知违反了“本科应届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的文件说明。何同学与河源联通沟通,希望对方出示此限制年龄的招聘文件。河源联通称“该文件属于内部资料”,拒绝了何同学的要求。

据何同学介绍,她早前拒绝了其他公司的offer,最终与河源联通签订了“三方协议”,然而却在春招、秋招均已结束的现阶段被告知解约,目前很难找工作,她的应届生身份也将受到影响。何同学称,分公司已有6人因年龄问题被解约。

此事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后,5月27日下午,河源联通发表声明称,就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的相关讨论和给相关同学及社会造成的困扰道歉。声明表示,河源联通已与相关同学进行沟通并消除误解,可按协议约定如期办理入职手续。

虽然河源联通已道歉,但仍有部分网友认为,这只是河源联通在舆论压力下的解决方案。若事件未经媒体曝光,公司又将如何处理?更有网友指出,违约赔偿不应只针对毕业生,企业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原则上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协议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是何同学等必定因河源联通的违约行为影响到就业,从而导致收入减少,河源联通应该给予其一定赔偿。河源联通在签订三方协议后,无故解除协议,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年龄限制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河源联通设定24岁为超龄毕业生,并与毕业生解约,该行为已属于就业歧视。如果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出现了年龄等就业歧视,则违反了今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规定。违反了‘三方协议’约定,毕业生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向企业主张赔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规范企业招聘行为。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招聘服务提供者审查责任,督促其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依法查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民族、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消除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  

许浩对此看法相同,他认为,企业设定24岁应届毕业生属于超龄毕业生,属于违法行为和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和原因而基于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联通解约24岁应届毕业生”事件引发关注后,不少网友表示,曾经很多私企设定了诸如不能超过35岁的年龄限制,给求职者造成困扰。对此,许浩表示,国家早已三令五申,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严禁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就性别、户籍、学历、院校等条件进行限制。因此,无论是摆在明面上的“岗位需求”还是暗地里“好心规劝”,用人单位在招聘开始就重重设限,阻碍起跑线公平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场霸权,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必须加以规制。用人单位以超过35岁的年龄,作为限制理由,侵害了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签订三方时尽量明确违约责任

许浩表示,三方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但需注意的是,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而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许浩认为,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就相当于法律,不得进行违背合同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应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要尽量明确违约责任,特别要约定违约金条款,否则即便对方违约,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也是个难题。”许浩提醒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写入备注栏。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而该份劳动合同一般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

周伊则提示,企业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注意协议中企业名称与企业印章是否一致、毕业生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岗位性质、工作地点、试用期、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签约年限、违约金、解除条款等。毕业生签订的“三方协议”,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予以明确规范,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按照民法典相应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担的责任等进行详细分析。

编审|崔晓林

编辑|王 茜

校对|张雪慧 张 波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