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仲裁新规来了,京沪深三地成试验区
2021-10-26 16:2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李辽

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辽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意见提出,支持、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并明确了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围以及仲裁员选聘条件等。社会各界对试点意见的出台反响热烈,认为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对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涉证券期货案件数量增多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涉证券期货的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而证券期货类案件普遍具有标的高、类型新、化解难、诉讼周期长、辐射范围广、执行难度大、个别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这不仅加大了行业监管难度,也使司法实践变得复杂繁琐。

2020年5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批准下,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在上海成立。这是目前国内唯一跨区域、跨市场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据该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7月,中心共登记纠纷19137件,受理13244件,成功调解9560件,争议金额为86.54亿元。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方面,中心累计接受法院委托(委派)案件3667件,投资者获赔金额9700余万元,累计接受19家法院涉及32家上市公司的损失核定委托,委托人数超2万人,核定损失总金额超28.14亿元。

“证券期货的纠纷案件数量惊人,如果都寻求司法诉讼来解决,可以想象法院的压力将有多大。”近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柏高原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证券期货类案件,案情和交易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具有创新性,诉讼解决争议并不见得是最佳途径。”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当下证券类案件数量大,一些投资者的诉讼无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而已经进入法院的诉讼很多得不到及时判决,“试点意见的发布非常及时和必要,不仅可极大缓解法院的压力,也为我国金融行业法治建设开创出一条新路。”

仲裁程序更灵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试点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部法律同频共振的产物,将使仲裁的专业性、民主性、保密性和科学性得到充分体现。

他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是两审终审制,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遇到法定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而仲裁一裁终局,有效提升了证券争议解决效率。”

仲裁具有保密性,这是机构和投资人尤其看重的。“法院是公开审理,仲裁是不公开审理,保护了各方的隐私权以及商业秘密。”一位匿名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相对于诉讼,仲裁程序更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规则,双方还可以共同找寻一位首席仲裁员,“而这些在诉讼程序中是无法实现的。”刘俊海说。

仲裁无疑是一条为投资者解决纠纷的突破路径,但许峰表示,“目前看,仲裁费用比走诉讼程序要高,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切实做好行业标准和成本评估。”他举例说明,“我们曾经手一个涉证券案件,标的金额约150万元,法院一审诉讼费约2万元,后法院认为此案应该走仲裁程序,仲裁则要花费约8万元。”

仲裁员需具备专业能力

据了解,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共设立了270多家仲裁机构,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中国已成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这表明,近年来中国的仲裁事业发展迅速。

就证券金融领域而言,仲裁与调解的过程不仅相对复杂,也更为专业。对此,试点意见要求,试点仲裁委员会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场所,向试点仲裁委员会提出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推荐名单等。柏高原对“专业仲裁员”的提法高度认同。他认为突出专业性要求,有利于发挥市场专业人士的积极作用,“以这样的方式诞生的仲裁员队伍将会非常专业,对于解决专业性极强的证券期货争议,是极有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也都提出了要吸引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与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相关纠纷的要求。对此,柏高原认为,这反映了国家对政法系统培养金融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视,也给公检法司系统出了一道题:如何培养和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并让这些人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将专门设置仲裁机构、人员和规则

此前,在证券期货领域,纠纷发生后,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可供当事人选择,但并不具备专门的仲裁机构、人员和规则。柏高原称,“根据试点意见的方案,在试点城市,仲裁机构、人员和规则都将专门设置。”

“下一步还需加强证券期货仲裁相关的制度建设。仲裁院章程的起草,仲裁员名册的制定以及广泛的宣传教育,都迫在眉睫。”

试点意见规定了仲裁范围,基本上涵盖了证券期货纠纷的主要类型。“仲裁院成立以后应当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理念,全面受理证券期货市场当事人约定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各类商事纠纷案件。”刘俊海表示,“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仲裁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许峰则认为,仲裁解决纠纷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比如,过去A股纠纷只能起诉,而H股纠纷必须仲裁。”因此,仲裁只是多了一种选择,而非任何人都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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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为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多项与仲裁相关的政策:

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2016年,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到推动建立开放、动态、透明的证券侵权案件专家陪审制度,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指出“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责编:惠宁宁、编审:崔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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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