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杀人者”被奉为英雄 法的理性当包含对民意审慎
2020-09-10 09:53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 谢昱航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谢昱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应定尽定”原则,划出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斗殴等行为的界限。  

该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鼓励公民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见义勇为,对于压制违法犯罪行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个结果也是很多人多年所期盼和呼吁的。  

虽然,之前的法律对于私力救济留下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空间,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和详细,导致一些案件发生后,留下很多争议。  

多年前,某地发生这样一起案件:因为纠纷,某厂职工肖某纠集数人,持刀闯入同厂职工李某宿舍。李某和其弟奋起反抗,木棍重击在肖某头部,致肖某不治身亡。肖某素有劣迹,聚众斗欧,寻衅滋事,欺负势单力弱者,同厂职工大多敢怒不敢言。肖某死后,很多人拍手称快,称“李某为民除害”。但与肖某亲近的人则持不同的意见,理由只一条──人都被打死了。 

就是一句“人都死了”,让案件中的是非乱了,没理也变得有理了。长期以来,“人死为大”、“受伤吃亏”的认知习惯,加上家属的不依不饶、激愤闹事,对案件审理形成干扰,甚至让审案人员一时难以决断。  

其实,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如果要考虑社会影响和后果,民意或许更应该得到重视。  

一些案件由于案情特殊,往往会激起较为强烈的民意。多年以前,广东四会龙杰锋案轰动一时。龙杰锋是当地最大的黑社会组织“龙兴社”的老大。“龙兴社”有150多人,他们收保护费、开赌场、称霸鱼市,经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先后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龙杰锋橫行多年,作恶多端,却一直逍遥法外。终于,龙杰锋在追杀当地人梁金国时,被梁金国先下手“解决”。  

龙杰锋死的当晚,四会一些乡镇鞭炮齐鸣,红透了半边天,庆祝龙杰锋的死。梁金国在当地被作为除暴英雄传谈。在网民的留言中,10多页的内容竟全是对梁金国的肯定之词,称他为“英雄”。  

两年前,昆山“龙哥”刘海龙砍杀路人于海明,被于海明反杀,同样是舆情火热。因为“龙哥”的行为太欺人,加上之前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人,劣迹斑斑,同样形成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龙哥”被集休声讨,于海明受到广泛同情和支持。

▲昆山于海明案事发现场监控画面

这些民意,代表了民众对于某一事件的普遍态度,其实也体现了民众对案件结果的期望。

司法机关判案,不能简单地“顺应民意”,而应遵循法的理性。法的理性要求法官独立判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民意可以参考。  

关注社会反响,处罚考虑社会效果,本身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准则之一,而民意本身是法官作为判断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像上述案件中的深重民怨,不能置之不理──这本身也是法的理性要求。另外,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方面,民意也是有帮助的。  

特别是,当某种民意过于强大时,不能忽视背后深层的原因。比如,“杀人英雄”屡现的背后,其实是民众对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误区的不满和适当扩大私力救济空间的呼声。 关于正当防卫,尽管法律早有规定,但因为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比如“对等防卫”意识存在,让正当防卫权利难以落到实处。

“对等防卫”要求防卫人和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相当,如果前者没受伤或只是轻伤,而后者重伤或有更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是防卫过当,甚至被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的罪名。如此的行为精确度,让防卫人很难把握。 因此,面对不法侵害时,有人不敢大胆实施防卫行为;而有些见义勇为者,因为行为“不够精确”,遭遇了“流血又流泪”的凄惨。  

严苛的认定,实际上是限制了正当防卫的自由,压制了正当防卫的空间,客观上助长了不法者的嚣张气焰,也影响到民众对正义和法治的认知──之前一些案例中,过于强调对不法者权利保护,让该认定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得不到认定,客观上让民众产生了误解,认为是偏袒坏人。  

所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为自我保护和正义维护撑腰,为打击违法犯罪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从学界到民间,都不断在呼吁。

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充分吸纳了民意,舆论上表现为“喜大普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指导意见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的法律设置,无疑更贴近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更能释放公民力量。

一个充满正气的社会,是安全与和谐的社会。社会的正气要靠全社会来“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度的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鲜明态度和人性温度,在法律正义担当和社会风尚引领方面,将会释放出强大的能量。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