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落地 让诚实的人有尊严的破产
2020-09-10 09:49 来源:法人网 作者:银昕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银昕

9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其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条例”)全文,这是中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法规,打破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这个条例对我们这些做微商的自我雇佣者来说很有用,以后要是能在全国推广就好了。”在深圳条例出台之后的一周内,不止一位微商从业者如此向《法人》记者袒露心声。

中国在线零售业的发展程度一直领先全球,以微商为例,截至2019年中旬已有3000万人从事微商,在微信日活跃用户数突破11亿人次的背景下,从业者人数仍以每年近1000万的速度增长。微商、淘宝店主等“自我雇佣者”和其他“自由职业者”,在深圳条例的影响下,似乎看到了未来可能陷入财务困境时的债务解决路径。

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已酝酿多年,但至今才有正式法规落地,虽然只是深圳地方性法规,于全国却有极大参考意义。

为什么是深圳?

很多人将目光集中在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落地的城市——深圳特区。根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算上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共制定了超过235项地方法规,是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先行有很强的市场经济因素和经济特区因素。有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37.5%。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缺位,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危机,就会陷入无限债务责任,而不能像企业那样申请破产。

“自我雇佣”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就越强烈,对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在科技创新氛围浓厚的深圳参与“双创”的个人创业者就少了一层顾虑。

我国至今只有企业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冬冬律师看来,这与我国的社会文化和现实国情有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企业破产层面,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现象就比比皆是,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滥用该制度申请个人破产就不可避免,甚至会泛滥,正是考虑到以上两点,立法机关才决定暂时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张冬冬说。

追本溯源,自我雇佣者在经营层面的法理依据与公司的法理依据截然不同。公司是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它的财产是有限的,对外以其有限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人制度的根基;但就自然人而言,其财产处于相对无限状态,自然人如果借了钱还不上,他可以找亲戚朋友借钱还债,等自己挣到了钱再还给亲戚朋友,直到债务偿清为止。在个人破产制度空缺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法理上可以追一辈子。“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个人的债务危机必将转嫁到亲友等其他家庭,甚至转入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等非法场所中,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张冬冬说。

在深圳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后,这一情况将得以改变。

深圳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深圳条例对个人破产者设置了三年考察期,在此期间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债务人在消费额度、职业资格和借贷额度方面被限制,以此来考察债务人是否真的“经济拮据”“资不抵债”。

谁是“诚实但不幸”的人?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8月28日的法规解读会上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要梳理的基本价值导向。“诚实但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和救济的对象。

哪些人能算作“诚实但不幸”的人呢?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表示,“诚实”“不幸”都不是法学词汇,这两个词背后延展和包含的意义过于广泛。

“这两个词只是深圳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逻辑和理念,一旦涉及对诚实和不幸的判定,可能要根据个人的信用记录以及相关个案来确定。”赵虎对记者说。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个人破产立法针对的是陷入债务危机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以小黄车ofo为例,如今在城市中已经难觅其踪影,有消息称ofo背后的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拖欠了超过十亿元用户押金,并且被各路供应商追债,创始人戴威本人也收到多条消费限制令。

最近的一条是8月13日由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根据消费限制令,戴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的高档装修房屋等。

张冬冬告诉记者,戴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严格来说不能算“诚实而不幸”的人,充其量只能说他创办的公司“诚实而不幸”,不满足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条例在三年考察期期间的消费、职业资格申请和借贷行为的限制,部分参照了最高法对失信人的行为限制,包括高铁不得乘坐一等座、火车不得乘坐软卧、飞机不得乘坐头等舱和商务舱等,但有一点新意在于,对失信人的行为限制是“无期徒刑”,直至其将债务偿清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而个人破产条例是“有期徒刑”,以三年为期。

对付“老赖”该怎么办?

赵虎认为,当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要矛盾并不是保护债务人,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设计防范恶意欠账的‘老赖’胡作非为。”

对于精确打击“老赖”,条例设置了四道关卡:首先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关,即便法院审查时未发现欺骗行为,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欺诈情形,也将驳回申请;再次,上两个关卡都被“蒙混过关”后,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最后一关,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其他地区并不适用,这就牵涉到多地区管辖的问题。以交通出行的限制为例,债务人只在深圳被限制乘坐高铁一等座和火车软卧,一出深圳便不受条例的控制,债务人完全可以先委屈一下自己,乘坐高铁二等座离开深圳,然后在其他城市高消费。

对“出了深圳还能否限制其行为”的问题,刘曙光在解读会上坦言,案件跨区域受理和对失权行为的跨区域监督的确有困难,“只能尽力而为”。“在全国没有条件一起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时,总要有地方先行先试,而不能等全国信用体系全部建立后再来推动。”

张冬冬则认为,如果申请个人破产的自然人能够在深圳以外高消费,说明这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诚实但不幸”的人,那深圳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完全有理由以此为据取消该自然人的个人破产保护待遇。“除试点城市外,中国大陆地区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与深圳特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接轨。”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债务人已经被最高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信贷和购房方面受到了限制,但他同时又在深圳申请了个人破产,那么对他的行为限制究竟是以三年为期限,还是“无期徒刑”?这又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的衔接问题。多位律师都无法提供答案,“只能交由未来的司法实践和具体判例了。”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