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收官
2021-07-01 08:59 来源:法人网 作者:彭飞

法治日报-法人网讯 全媒体记者 彭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


6月24日,第十三场“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落下帷幕,这也是整个系列巡回论坛的收官之作。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下称“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承办。

本场论坛围绕着“公司法的品性塑造与任意性、强制性规范设置”展开热烈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甦

“如果在一个公司法律建构的制度体系中,强制性过强,那么公司的生存环境刚性过大,自主发挥和自我发展的空间就会小一些;如果任意性过强,其生存环境过于柔性,不确定性就会增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教授是《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成员,他认为,对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探讨,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立法价值和实践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很多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涉及诸多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公司本身以外的公司股东、公司投资人、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如果没有较多强制性规范,任由公司章程自治,很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进而会破坏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认为,把公司法的规范分为强制性的和任意性的,这种二分法可能太过简单。比如,公司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条用了两个“应当”。但实践中,公司董事会不做会议记录也未必一定导致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行政处罚。又比如公司法第44条、第108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由3至13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5至19人组成,虽然没有用“应当”“必须”等明确性字眼,但足以感觉出来对于人数是有上下限的,应该具有一定强制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绝对强制和相对强制。所谓绝对强制,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更改的强制。比如,公司法当中涉及维护国家利益的规则,哪怕全体利害关系人达成合议也不能,这个就是绝对的强制。所谓相对强制,是指征得一方同意可以更改的情形,否则不可更改。

中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与2018年修订五次。2018年9月8日,公司法修改被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9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

“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是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就“公司法修改”主题举办的专题性学术论坛,也是迄今为止商法学研究会组织最大规模的全国性论坛。

此前,“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已成功举办12场,分别由全国12所高校承办,集中讨论了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资本维持与偿债能力测试”“公司治理革新的基本框架”“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的设计”“董事义务与责任”“公司决议及其法律效力”“国有公司治理改革”“股东与股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与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公司关联交易的系统化规范”“境外公司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12个重要问题。

“巡回论坛”举办以来,已有近百位学者专家作为嘉宾参与讨论,通过线上线下聆听论坛的听众预计达到10万人,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对公司法理论和立法研究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编辑: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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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