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平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思路
2022-09-02 13:02:28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李岫岩 刘军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岫岩 刘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地处三江平原核心区域,是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汇聚之地,山川、河湖、水库、湿地等水资源极为丰富。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需求,更好地建立“生态文明先行区”,笔者对三江平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佳木斯法院系统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司法人员思想观念、司法理念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按陈旧司法理念和传统习惯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没有体现“保护优先”“恢复修复为主”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同时,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尚未形成。佳木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观念认识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难题。而且现有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多数基层法院还没有专职环境资源审判人员。

经过调研,还发现环境保护联动机制不完善。此前,三江平原环境资源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之间,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不统一。

过去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基本没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后的修复问题,也出现不少轻罪重判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没有遵循恢复性司法新要求。按照生态修复可以作为承担环境损害刑事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要求,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可以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的费用。

另外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是,现有环保鉴定机构不足、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不足或鉴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难以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持。司法实践中,不少鉴定结论经审查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有的鉴定人员拒不出庭接受咨询,或出庭后无法对其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解释。

转变观念注重多元共治

笔者认为,要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要树立保护优先理念,依法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重在惩防并举、激励与约束并行,严防源头,严管过程,严追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预防原则在审判中的适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为环境资源司法指明裁判原则。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保障。法院要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江平原生态自我恢复、修复能力很差,司法必须侧重于恢复或修复。要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和承担提供新思维。

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机制专门化,全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有利于协调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有效衔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根据三江平原环资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佳木斯市中院将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改革,并依法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案件管辖问题。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培养一批既懂民事,又懂刑事,还要懂行政审判的复合型人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要求,培养专业化的环境法官、人民陪审员及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大力推进审判程序专门化,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程序规则。要从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提升司法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等方式,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障水平。

为规范环资审判证据规则及诉讼保全工作,佳木斯中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正实施或即将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对于因生产经营行为提出的保全申请,应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制止侵害的紧迫性、环境损害恢复的难易度、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衡量,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要及时裁定保全。

工作实践中,我们努力畅通环境资源纠纷诉讼渠道,根据司法和行政的不同性质,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使法院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行政监管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行政机关意见,或通过司法建议向相关行政机关反馈。

环境资源审判要借鉴容忍限度理论,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损害环境资源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性赔偿,让恶意侵权人依法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督促环境监管机关依法履职。

我们还大力贯彻预防和修复理念,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以风险预防和生态修复作为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主要方式,探索包括超标排放惩罚性赔偿、责令更新环保设施、替代性修复方式、代履行、第三方监督、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密切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通过建立三江平原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我们注重多元共治,在准确把握司法权限边界的前提下,与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促进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形成对侵害环境资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协同推进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建立与司法机关之间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尤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做好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建立案件的移送制度、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及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合力。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进一步加强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完善环境损害受理、评估和判定工作程序。

设立修复先行示范基地

为提高办案效率,创新司法实践,佳木斯中院将抚远市法院黑瞎子岛法庭建成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涉外案件的“中俄国际合作示范区涉外法庭”,审理旅游案件的“生态旅游法庭”,并以其为依托,规划建设黑瞎子岛和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先行示范基地。

抚远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由于黑龙江省行政诉讼案件指定由铁路法院集中审理,如不服抚远包括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到佳木斯铁路法院起诉,既不便于群众诉讼,又不利于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所以,佳木斯中院向省院建议,抚远市法院涉环境资源的行政案件仍由其审理、执行。如果不能统一协调解决,可通过个案报批等方式,争取抚远市或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抚远市法院管辖。

目前,佳木斯市中院和抚远市法院在黑瞎子岛和自然保护区设立了3块修复基地,包括:黑土地修复基地,对于毁坏黑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盗采泥炭黑土、毁坏草原湿地的,让其对毁坏的黑土地进行修复;林业修复基地,对于盗伐、滥伐林木的,让其在林业修复基地“补植复绿”;渔业等野生动物修复基地,对非法捕捞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让其在渔业修复基地“增殖放流”。违法者对保护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抚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黑瞎子岛法庭)提出行政诉讼。对于保护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申请法院执行,执行的钱款可作为生态修复的费用。

可以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金,允许违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和修复需要分期支付赔偿款。关于相关钱款管理、使用问题,可统一交由三江自然保护区管理。法院不仅要对修复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还要对修复后的生态环境验收。

同时,为加强与俄罗斯环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黑瞎子岛中俄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契机,把黑瞎子岛法庭建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中俄国际司法合作示范法庭、全省生态旅游示范法庭,推动完善环境司法体系。

(作者李岫岩,系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军,系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责编 白馗)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