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义经济也须符合法治精神
2022-09-01 10: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吕德文

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位95后年轻女子回乡创业,在村里投资百万元种了千亩南瓜,好不容易盼到南瓜成熟,却遭到附近老人“组团”偷瓜。事件曝光后,当地政府和村委会采取了加强监控等措施来杜绝类似事件的产生。

在乡村情景中,“偷瓜”的概念并不如法律界定得那么清晰。在法律界定中,“偷盗”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在乡村情景中,“偷”被赋予了一定的道义色彩——老人“偷”那些有钱人的经济作物,很容易被理解为是一种村庄内部保护弱者的道义经济行为,这并不是不能容忍的越轨行为。基于人道主义原则,有关法律对老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给予从轻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呼应了农民的道义经济。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农民的道义经济对越轨行为有约定俗成的约束条件。比如,老人可以“偷”但不能“组团”,不能明目张胆地“抢”,被偷的人也可以通过制造村庄舆论以及运用地方性的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今天的乡村社会已经是一个流动的、开放性的社会。因为很多村庄是空心村,留守老人成了村庄的主力,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还将越轨行为合理化,逃避甚至无视地方性规范的约束。与此同时,村庄的生产者却是受过现代法治观念教育、遵循市场经济的新农人,他们并不理解也不可能认可所谓的农民道义经济行为。

老人“组团”偷瓜事件,看似是一件治安案件,却折射了中国乡村的巨变,反映的是两种社会形态、两代人之间规制和观念的冲突。乡村社会有讲规则、讲道德的一面,也真实存在着各种越轨行为和各类社会冲突的复杂的一面。只有规制力量足够强大且具有可达性,社会秩序才可以维系。但在急速变迁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范无法有效平衡这两方面,而法律又不可及,这就要求重建乡村规范。

在理想形态中,乡村规范是一个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体系。在一个流动和开放的村庄中,由于人员不确定、社会关系复杂、观念多元,自治本身需要重构。比如,集体、承包户和经营户之间,对村庄土地利益分配的规则并不仅仅依据产权关系,还需要重置一些约定俗成的分配规则,这就要求村民自治不能仅仅是基于村庄成员的自治,还需要兼顾其他村庄利益相关者。在基层社会,法治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力量的可达性,更取决于法治社会的成熟度。只有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足够清晰,且人们能够建立基于规则的信任时,法治才能真正起作用。客观而言,德治本质上是依礼而治,“礼”是一种地方性规范,是人们共同认可的道德准则。在治理过程中,德治的关键不在于对大多数人,而是少数违背村庄道德的边缘人。因此,德治的实施是建立在自治基础之上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保障的结果。

今天的乡村社会已经是一个市场社会。从老人“组团”偷瓜事件看,市场经济的规则并未完全支配乡村社会;但从这一事件所引起的广泛关注看,人们普遍认可乡村社会也应该是一个遵循市场规则的社会。在市场社会中,自治和法治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事实上,市场社会的契约精神,本身就是社会自治的表现。一个受过良好教育,对乡土社会并不熟悉的95后女子,可以在村庄中承包经营上千亩土地。在她利益受损时,基层政府和村委会首先想到的是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非做那些越轨者的保护人,恰恰说明市场关系已经深深地嵌入了乡村社会中。一个完全被市场支配的现代社会,德治也不过时。事实上,守信用、不欺生等,本来也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基础。

因此,今天的乡村治理需要面对乡村社会转型的现实,其核心是要建构一个符合市场社会的现代秩序。在这个秩序中,村庄的原住民与外来的新农人之间,不应该是一个对立关系;传统上的道义经济,也需要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及道德准则。


(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