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将迎专门立法
2021-12-17 09:45 来源:法人网 作者:惠宁宁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详细规定了有关基础管理制度,建立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并加强其他有关防范措施建设,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重在源头治理

在多种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中,利用手机卡、银行卡(下称“两卡”)进行诈骗,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对“两卡”犯罪的打击力度。自2020年10月开展“断卡”行动至今,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约3万个。

同时,从制度层面,中国也对“两卡”加强了管理。

今年5月,工信部召开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完善“二次实人认证”;9月,工信部推出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便民服务,用户可凭居民身份证查询个人名下电话卡的数量。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从落实实名制,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等方面的规制。12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须从源头治理,核心是从过去事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渡到标本兼治,既要强调打击,更要强调预防。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翰明对记者表示,草案强调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其核心是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明确。主要针对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对受害者人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从量刑标准和经济惩罚方面,中国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了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2016年12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规定了10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等。同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也是草案的主要亮点之一。刘俊海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就是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用责任等各种法律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规定了部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有关企业因重大过错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或者造成损失扩大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单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多方联动,共同推进

 个人信息严重泄露是电信网络诈骗成功的推手。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提供了条件。

草案提到,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刘俊海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应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刑法、民法典等众多法律无缝对接,形成治理体系,确保每一条规范都能落地,共同推进电信网络安全的生态环境。

草案要求,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对此,京讯律师事务所文化品牌顾问金仲兵认为,近年来,电信诈骗结合网络平台(如聊天交友软件、理财投资、留学移民等)等,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滋生出不同的诈骗方式,让人防不胜防。当下推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非常及时而且必要。“电信网络诈骗涉及面广,所以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治理,比如此前施行不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形成一张全覆盖的法律网络,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让犯罪冲动消弭于萌生,以此给民众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12月9日,金仲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应对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形势,草案规定:“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用于监测、识别和处置涉诈信息、活动。”

金翰明认为,草案要求上述部门针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依托的电话卡、物联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捆绑个人信息的通信、支付结算方式进行严格的实名制审查、数量控制、账户使用监管;针对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依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广告推广等,采用严格的监测防范机制,任何一个环节存在异常或风险提示,相关部门需要及时有效的采取拦截和处置,针对可疑线索按照规定移送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

而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压打击和有效治理,诈骗分子逐步向东南亚、非洲等地区转移,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6成。

金仲兵认为,对于海外各地的犯罪行为,应强化国际司法互助机制,让自恃可逃脱法律治理主权的犯罪分子产生畏惧感,消除犯罪冲动;对藏身国内配合国外诈骗犯罪的人员,应采取电信诈骗分子黑名单公示制度。

针对上述特点,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国家外交、公安等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快速联络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


(责编 白馗)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