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税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21-11-19 16:08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翟继光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翟继光

在依法治企中,财税法律风险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因其专业性较强,横跨法律、财务、税务、管理等多个领域,容易被企业的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所忽略。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虚开发票是企业最常见的财税法律风险。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虚开发票的常见情形有三种:首先,发票开具时间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发票的正确开具时间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通常是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但现实中,先开发票再付款,或先付款再开发票,甚至只开发票不付款或只付款不开发票等现象均有发生。由于增值税是以月或季为单位申报纳税,只要在同一月或同一季度内开票,税务机关一般都认为正常。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的,因此只要在同一年度开具或取得发票,税务机关一般都认为合法。由此,发票开具时间与客观实际不符在税法上不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常处罚的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不是在开具时间上与客观实际不符。

其次,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发票开具金额应当与企业实际收取或交付金额及合同约定金额一致。一旦金额不一致,就属于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但如果因付款方违约导致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合同约定金额,收款方先按合同金额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发票。

此外,发票开具项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发票违法行为。项目不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有差异,会导致开票方偷税。项目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也可能不同,会导致收票方偷税。

发票上记载的经营单位与实际经营单位不符也是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有的企业因自身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相关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委托其他企业代开发票。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导致实际经营者偷税。还有的发票在开具时更换了收票方名称,也可能导致收票方偷税。

虚开发票风险的防控措施

虚开发票的防控措施包括防控对外虚开发票以及防控取得虚开的发票。

企业在对外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取得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的合同,开票的项目、金额及付款人名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发票上的收款人、复核人及开票人应为三个不同的人,每个人都要核对发票和合同上的内容。

企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发票上的项目、金额及销售方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一旦发现不符,应拒收并要求销售方重开。购买方的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对收到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如果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开具对方需要的发票,可以依法到税务机关或合法经营主体代开发票,切勿私自寻找不具有代开发票资质的企业非法代开发票。

偷税的风险

企业偷税主要有不列、少列收入和多列支出两种表现形式。

企业不列或少列收入往往伴随着收入不入账和不如实开具发票两种违法行为。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升级以及金税四期工程的推进,企业收入不入账及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掌握。

企业多列支出的主要手段就是取得虚开的发票,包括增加开票的金额,更换开票的项目或在根本未发生交易时取得发票。企业虚开发票,很难实现发票金额、银行流水金额及货物数量的完全一致。

偷税风险的防控

企业只要偷税,迟早会被税务机关发现。因此,防控偷税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杜绝偷税行为。当然,如果企业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仅因为疏忽或计算错误导致不列、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在法律上不视为偷税,但需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企业防控偷税的法律风险应做到所有收入一律入账,特别是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及客户不要求开具发票的收入,也应一律及时存入公司账户,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在取得发票时,应按照防控虚开发票的方法确保取得的发票均为真实、合法发票。

税务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在税收救济领域采取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两项制度。一旦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原则上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或提供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随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满意,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因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一旦错过税务机关指定的缴纳期限(通常为15日),企业将无法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会导致企业彻底丧失救济权。对此,企业一定要聘请有经验的税务律师来处理税务纠纷,避免因不熟悉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丧失本应享有的救济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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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