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友:透明原则打开算法黑箱
2021-10-21 15:07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朱宁宁

◎ 文 《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之外,增加了透明度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重要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核心使命是确保信息处理的透明度从而保障个人的信息自决权。

石佳友指出,一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透明原则意味着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则说明必须易于获取,易于理解,尽可能使用清晰和易懂的语言而非专业性术语,平台不能大量使用一般用户无法理解的、过于专业和晦涩的术语。另一方面,透明原则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向信息主体告知处理者的身份、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信息透明原则是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前提。

石佳友强调,在信息处理者自第三方获取并处理个人信息的外包等场合即所谓“看不见的处理”时,透明原则对于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就尤其重要。“因为在涉及多个信息处理的主体,并且处理过程在技术上极为复杂的场景下,信息主体清楚地知晓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范围等必要内容,因此,对于其有效行使其信息自决权就尤为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专门针对自动化决策在结果环节再次强调了透明原则的适用,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这意味着,透明原则是可以同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过程及其结果的基本原则。”石佳友介绍,目前在实践中,一些信息处理者推行“算法黑箱”,仅让信息主体知晓信息处理的入口及出口(结果),对于信息处理的过程,信息处理者则以技术中立、技术复杂性等借口来推卸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这些规定,目的就是防止“大数据杀熟”,避免信息处理者在充分获取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之后,经营者利用其所控制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在石佳友看来,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透明原则的规定,将有助于应对平台以“技术中立”等为借口的“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等现象。对于自动化决策而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透明原则的要求,信息处理者在信息处理的决策过程应对信息主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尊重其对于信息处理的选择权包括退出权。此外,还应确保决策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责编 惠宁宁)


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