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牵动金融业
2020-09-18 10:03:22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曹萌

文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曹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格在了15.4%。

此次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相比此前人们常说的24%和36%两条红线大幅下降。为何该利率上限会定在15.4%?这一标准又会给消费者、出借人带来哪些影响?一时间均成为争论焦点。

降低利率上限重拳出击高利贷

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其利率规制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而随着朝代更迭,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演变,从汉代一度高达100%的“倍称之息”,到明清两代36%的年利率红线,执政者一直将其视作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对其管控从未懈怠。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不断调整,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1952年,虽然此时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并未凸显,但最高人民法院依然颁布了《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其中明确规定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3分。

1978年,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而伴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也逐步兴盛,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1991年,为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在慎重论证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也正是民间借贷利率“四倍红线”标准的最初由来。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领域利率市场化改革明显提速。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放开了银行存款利率管制,市场在利率定价中的自律机制逐渐发挥作用。

在此背景下,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也就是经常被人们提起的“两线三区”,即24%和36%的两条红线,及其划分出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竞争越发激烈,民间借贷俨然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其利率上限过高、边界模糊等原因,时常会引发“高利贷”“套路贷”和“校园贷”等社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利率有待进一步规范。

2020年5月28日,“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明确写入民法典。此后,民间借贷利率便拉开了新一轮调整大幕。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时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将降至何处成为专家、学者,乃至整个民间金融圈讨论的热点。

8月20日,这一悬念终于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其上限被重新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便定格在了15.4%。

而相比此前24%和36%的两条红线,如此大幅下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又会给一些放贷机构和个人带来哪些影响呢?

几家欢乐几家愁

对于15.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少理论派专家认为这将保护消费者不受过高利率影响,但也有务实派专家担心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会因此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一方面,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

第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第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强调,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当中,金融机构适用利率标准与其他放贷主体并无差异。

一位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表示,所有信用类贷款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而信用卡的利润也将会大幅压缩。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银行信用卡免息期后会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收取利息,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这明显高出了最新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然而,在消费金融行业里,大部分非银持牌机构能够提供服务在年化利率18%以下的不足50%。如果金融机构展业同样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前期年化利率保持在24%—36%左右的主流客户群体都需要进一步精准识别,进行降息服务。或与银行机构直面竞争,寻求更为优质的客户群体。

这意味着,大部分的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和助贷平台都将迎来大考,不少从业者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此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向《法人》记者表达了对于今后借款人还款意愿的担忧。她表示,自从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消息传出之后,“反还款联盟”一直非常活跃,有的甚至在教授一些逃废债的方法,专门利用利率问题夹击出借人。尽管法律上是“新老划断”,但舆论的风向标不可逆,很多人会以此为借口进行诉讼,增加法院压力。

虽然对于此次重新规定的15.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有人认为合理,有人认为过低,但在当下时点,很难判断孰对孰错,其需要市场的进一步考验。即使15.4%这个利率真的过低了,相信政府也会有更加完备的应急方案出台,化解风险。(责编 谢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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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