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衡案”是一次契约精神之问
2020-08-05 13: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王志新

日前,湖南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衡公司”)起诉衡阳市政府、衡阳市自然资源局、衡阳市华耀城指挥部的行政诉讼案(以下简称“富衡案”)重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开庭。

从依法拍得土地,到土地被收回;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以下简称《置换协议》),到协议无法执行;从一审判决《置换协议》有效,到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富衡案”的发展变化可谓起起落落。

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语境下,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引发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2年8月6日,富衡公司成功竞得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挂牌出让的坐落于石鼓区角山乡杨岭村344.4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当时的市国土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土地竞拍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先交地、后付土地地价款。仅仅一个月后,衡阳市政府引进了华耀城项目进行大型商业开发,富衡公司竞拍的土地正好位于华耀城项目规划范围内。随后,石鼓区政府向市国土局发出《关于请求暂时冻结办理华耀城范围内的有关用地手续的函》,衡阳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以同等面积为标准实行土地置换的方式办好相关手续”。当年11月23日,衡阳市政府下发《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将富衡公司合法竞得土地收回。经协商,2013年10月,双方签署《置换协议》,该协议经市国土局鉴证,确定蒸湘区呆鹰岭镇振兴村342.4亩土地作为富衡公司之前拍得土地的置换土地(双方同意以地价款一致作为置换前提)。然而,一直到富衡公司起诉前,《置换协议》并未履行。

2018年10月,富衡公司向衡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衡阳市政府、衡阳市自然资源局履行与其签订的《置换协议》。2019年7月,衡阳中院一审作出《置换协议》有效及其他判决。双方上诉后,今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令人关注的是,时至今日,衡阳市同地段的地价已今非昔比,与衡阳政企双方签订协议时相比已上涨数倍之多,巨大的利益空间也是本案的看点之一。究竟是政府不守诚信,拒绝承认《置换协议》的有效性,还是企业违约,造成《置换协议》失效?围绕这一争议尚有待审理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在司法保障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司法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等等,要求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不断上升,政府部门与企业在土地出让问题上的纠纷也屡有发生。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驱动,新官不理旧账,以多种借口违约毁约,造成企业损失的同时也损害了当地营商环境。

如果从公开竞拍算起,围绕“富衡案”所涉土地的政企“博弈”已长达9年之久,双方为此都已耗费不少人力物力,企业也已失去最佳发展机遇期且深陷经营困局。如今该案已进入再审环节,审理结果让人拭目以待,希望这起典型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能在促进政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方面发挥效用,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借鉴。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