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就可以浪费吗
2022-03-17 15:14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汤啸天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汤啸天

这是一张在某宾馆自助餐厅拍摄的照片,显然照片制作者的意图是反对浪费食品,实际效果却是南辕北辙,令人啼笑皆非。

“有偿浪费”背离法律本意

众所周知,我国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于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法约束下,防止食品浪费从此有法可依。这意味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已经成为生效的法律条文,足见立法者反对食品浪费的急迫心情。

吃自助餐时,“勤拿少取”被公众认可,但“有偿浪费”的倡导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有偿的含义,是指出售或者提供服务者从购买方、被服务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显然,有偿是指需要支付费用。问题是,即便支付了费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浪费了吗?显然这是悖论。

浪费,是在生产和生活中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不合理的、过度使用的行为和现象,应当被全社会共同禁止。按照我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笔者推测,“勤拿少取,有偿浪费”宣传语制作者的本意是防止浪费,但其态度却指向——“有偿”并非对浪费予以否定,只是把浪费限制在“另行付费”范围内。

可以说,人类文明对浪费的否定并不考虑富裕程度以及付费与否。我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如果将这一授权性规定理解为“有偿浪费”,其实背离了法律本意。

厉行节约并非穷人“专利”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办事、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奢华腐败,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诗句告诉我们:一粥一饭, 当思来之不易; 半丝半缕, 恒念物力维艰。厉行节俭、反对浪费并不是穷人的“专利”,即便是收入丰厚、生活富裕的人也必须克勤克俭。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因此,奢侈与节俭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与财富占有量多少无关,社会不应允许“有钱就可以浪费”。

适度性消费伦理,是指以质量型、生态化、均衡性为基本特征的消费价值观。主张的是人类需求与自然需求的和谐、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均衡、代内需求和代际之间需求的公正公平,以最终建立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为最终目标。人类需要消费,但鼓吹“浪费也是贡献”有违宪法,也有悖公序良俗。

适度性消费伦理是对消费主义的扬弃,对追求消费增长超限性、无度性的批判否定,是人类在更高层次上对自身消费活动的理性约束与规范。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过度消费资源是一种“恶”

“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引导有责任感的企业消费主体和个人消费主体,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每个人都拥有包括消费在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同时也负有维护和促进他人生存和发展的义务。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也是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其符合“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一评价标准,是一种“善”的行为。

节俭具有很强的道德意义,也是法律责任之一。相反,过度消费资源是一种“恶”的违法行为,是不道德的。也许有人会疑惑,节约粮食是传统美德,属于个人道德修养范畴,为何要动用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加以规定?

米粒虽小,尤见礼义廉耻;节约事微,可助兴国安邦。随着人口规模的扩大和城镇化推进,未来我国粮食消费依然将保持刚性增长趋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粮食减损降耗和防止粮食浪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不少专家认为,以“小切口”方式推动规范与引导粮食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发挥法律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就是反食品浪费法的最大意义。因此,即便“有偿”,也不能浪费,“有偿浪费”要被禁止。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监事长)


(责编 王茜)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