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矿石销售涉罪第一案庭审结束 将择期宣判
2021-01-25 16:33 来源:法人网 作者:张会甫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张会甫

日前,云南马关赵某平等人非法采矿案与山东日升燃料有限公司(下称“日升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在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庭审结束。据案件检索数据显示,因在铝土矿石销售环节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云南尚属首例,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日升公司辩护律师认为,此案采购方从客观上具备合同等要件,主观上,日升公司及两名员工对赵某平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完全不知情,因此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据了解,赵某平等人非法采矿案是由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牵扯出来的。2019年12月7日下午15:45分左右,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境内的兰马线古木路段,肇事驾驶员骆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路旁防护网刮撞后侧翻,导致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压于货车下,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事发后,警方对肇事车辆及装载的矿石来源进行了查证,发现涉案车辆运输的铝土矿系赵某平非法开采所得。经查证,该批矿石系赵某平等人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违规开采,后由郭某林进行销售。郭某林经王某才牵线和淄博文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文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之后文达公司又卖给了日升公司,最后由日升公司卖给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涉嫌非法采矿的赵某平被警方刑事拘留,在矿场负责现场管理的合伙人甘某江、赵某敏、罗某福也分别在12月27日、1月23日和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2月3日,马关县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日升公司及其两名工作人员王某、陆某民刑事立案。郭某林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

司法文书显示,本案从马关县公安机关开始侦查到马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可谓一波三折。马关县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9月8日,马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赵某平等人非法采矿案,但鉴于日升公司在庭审中提交部分事实证据,马关县法院又将案件退回马关县检察院补充侦查,直到2020年11月26日,马关县检察院补充证据后重新提交至法院;2020年11月27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定于日前再次开庭。

在两次庭审中,赵某平等人非法采矿案事实清楚,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重点在于,日升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是否构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第二次庭审中,销售环节的王某才以证人身份出庭,证实了郭某林找到王某才销售铝土矿石,王某才遂和淄博文达公司签订了矿石购销合同。为保障矿主赵某平的利益,郭某林让王某才先行支付给赵某平“垫资款”,待矿石销售化验具体(品位)含量后,再由淄博文达公司支付矿石款给王某才。而淄博文达公司采购矿石后与日升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山东日升公司再将铝土矿石卖给了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庭审中,山东日升公司辩称,检方起诉书中所称“郭某林在明知赵某平等人开采的铝土矿系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然介绍犯罪单位日升公司进行收购”与事实不符。日升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为淄博文达公司,而文达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为王某才,郭某林介绍的收购人是王某才,日升公司与郭某林从无任何业务关系。

日升公司辩护律师认为,日升公司是依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收购铝土矿石的,并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必然存在的低价收购暴利行为。

毋庸置疑的是,日升公司业务员王某、陆某民在与上游供应商王某才洽谈铝土矿石购销业务时签署了合法的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乙方(王某才)承诺所售矿石权属明确、来源合法、手续齐全”,这说明王某、陆某民既无明确的主观故意,也无明知的客观事实,更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王某、陆某民明知是非法而开采铝土矿石。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责编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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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莹